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8680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满足A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515~65027
备注:试验温度下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规定。其中单个试样的冲击功可小于平均值,但不得小于平均值的70%
(六)沸腾钢不允许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七)铸铁用于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时,应符合表1——4规定的范围,且不得用于下列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元件;
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且介质为易燃物质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3、管壳式余热锅炉;
4、移动式压力容器。
表1—4
铸铁类型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
灰铸铁0.80~250
可锻铸铁1.6-10~350
或球墨铸铁
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
(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壳体厚度大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
3、碳钢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下时,厚度大于38mm);
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三)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力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其所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四)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其A、B、类对接接头应去除焊缝余高;各类焊接接头均具有圆滑过渡。
(五)所有板壳式换热设备均应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结构。
第五十七条检验要求
(一)下列压力容器应按台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设计温度低于-20℃需要进行低温冲击试验的压力容器;
3、需要经热处理保证钢板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
4、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10MPa的压力容器;
6、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
7、异种钢之间进行焊接的压力容器;
8、球形储罐;
9、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但下列压力容器的A类及B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材料厚度≤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容器或储存容器;
3、设计压力大于5.0MPa的压力容器;
4、设计压力大于0.6MPa的管式余热锅炉;
5、焊缝系数为1.0的压力容器(无缝钢管制筒体和压力容器本体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除外,但后者应提供保证其焊接质量的相应焊接工艺);
6、使用后无法尽心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7、筒体钢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值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10、耐压试验为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11、按分析设计标准建造的压力容器;
12、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和热套压力容器各层单筒的对接焊缝;
13、图样规定需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压力容器。
(三)除本条二款规定以外的压力容器,允许对其A类及B类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无损检测。局部无损检测的检测长度为不少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且不小于250mm。但下列焊接接头应全部检测,合格级别按容器的要求:
1、对所有T型焊接接头;
2、开孔区域内(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内)的焊接接头;
3、被补强圈、支座、垫板等其他元件所覆盖的焊接接头;
4、拼接封头和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
5、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及合格级别应与压力容器本体焊接接头要求相同。
(四)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五)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和气密性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第五十八条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各类气瓶必须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型式试验前,设计文件需经鉴定。暂时没有中国国家标准时,应将所依据的制造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试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各类进口气瓶的颜色标志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五十九条基本条件
(一)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试验要求的场地、车间、相关制造装备和检验试验设备。
(三)安全附件制造气压应具备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主要环节,如设计、材料、焊接、无损检验、机械加工、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计量等,须有相关人员负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标准对安全附件性能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第四章。
(四)安全附件制造企业应有满足安全附件设计、材料、外构件、机械加工、焊接、无损检测、产品型式试验和质量管理等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员工数的5%;持证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第六十条安全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安全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有足够大的仓库用以分类存放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半成品和外构件,如阀体、阀盖、弹簧等。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重、运输、焊接和无损检测设备,包括符合要求的焊材贮存、烘干设施和堆焊设备等;应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能保证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
(四)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弹簧热处理设备及弹簧强压处理设备和试验设备。
(五)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研磨设备和相应的表面加工质量的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几何尺寸测量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
(八)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整定压力试验装置。
(九)制造弹簧安全阀应有全性能试验台架。其他形式的安全阀应具有相应的性能试验装置。
(十)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六十一条爆破片及装置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爆破片及其装置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有满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压力机和相应的下料、成型、开槽设备。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吊、传送和热处理设备。
(四)应有保证爆破片及其装置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激光切割机。
(五)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
(八)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常温和高温爆破压力试验装置。
(九)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六十二条气瓶瓶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具备足够的存放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
(三)应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
(四)应具备产品型式试验和其他检验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试验、耐振性试验、耐温性试验、耐压性试验、耐用性试验、安全泄放装置试验、真空度检验等装置)。
(五)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条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52号)文中附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和《关于公布〈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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