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3527 次点击
山东省政府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加速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消化吸收工作的内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主要分四个层次:
1.投产、达产。按照引进的技术软件,进口的生产线和设备,掌握其技术诀窍和质量控制方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2.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和工模具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产品。
3.研制设备。采用引进的技术软件或对进口的生产装备进行研究分析、设计和试制出与国外原型水平相当的装备。
4.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试验,开发出具有特色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消化吸收工作的目标要求
根据引进项目不同的技术经济目的,消化吸收工作的具体考核目标是:
1.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水平及其实现期限。
2.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国产化率(替代进口部分节汇额占进口整机用汇额的比例)及其实现期限。
3.以提高全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为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研制和发展创新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及其实现期限。
三、消化吸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1.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工作要紧密衔接。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在组织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必须安排好消化吸收工作。企业申报引进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消化吸收计划,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包括消化吸收的工作目标,达到目标的期限,以及消化吸收承担单位资格审查等内容,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引进部门要会同消化吸收部门共同审定引进项目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工作目标。
承担消化吸收的单位要参加引进项目的谈判、考察、研究试验,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
2.消化吸收工作要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安排,分级管理。省经委会同计委、科委、经贸委统筹全省消化吸收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及成果推广工作。需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协作的及重点消化吸收项目,要纳入省计划,并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择优选出重大项目报请纳入国家计划。
省直各部门负责本行业消化吸收工作的规划、计划、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要纳入部门计划。
各市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技术、资源优势,选定重点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自己的消化吸收计划。
制订消化吸收计划,必须贯彻“一条龙”的原则,即在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成龙配套地进行安排,统一计划,协同实施。
四、消化吸收工作的资金来源
省和各市地要积极筹措消化吸收资金,以支持纳入计划的重大项目,该项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以下途径:
1.从省财政拨给省经委的技术进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助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从省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各市地根据财力情况,也要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2.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技术开发贷款要优先安排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省内各级银行都要拿出部分贷款支持符合行业规划目标的消化吸收项目。
3.省、市地各部门和企业都要优先安排消化吸收过程中必须配套引进的技术软件、样机、样品、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少量的仪器及试验装置的所需外汇。
4.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减免的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基金;以及其它可以自行支配使用的资金。
五、鼓励消化吸收工作的措施
1.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项目要实行招标;凡横向联合体参加消化吸收项目投标者,在同等应标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机会。
对纳入省和市地消化吸收计划的引进设备,要先测绘再使用,测绘后发生的折旧,可从省或市地消化吸收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引进单位和参加消化吸收的单位应在互惠互利原则下进行合作,消化吸收成果所获经济利益,可以采取提成方式进行分配。对消化吸收确有贡献的引进单位,享有再引进技术的优先权。
少数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消化吸收项目,在企业支付有关费用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2.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其质量和性能与进口原型产品水平相当的,允许企业参考进口产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3.在实施消化吸收计划目标期限内,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及样机、样品,经省经委审查,报国家经委确认后,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4.消化吸收后基本国产化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关于新产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5.消化吸收成果的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大中型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最高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6.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企业在试销阶段,由于采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而造成利润下降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允许比照试销前三年的平均留利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7.各部门、各市地和企业可从消化吸收工作成果中选择质量、性能、技术水平基本上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当的产品,连同其技术数据和供货能力,分批分期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初审,报国家经委认定后,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同类产品的目录。
8.消化吸收成果视同科技成果,可申请各级科技成果奖和技术进步奖。
9.使用国家、省外汇和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引进单位在不违反专利法和引进合同的前提下,应该积极消化和推广。有意阻碍消化吸收者,要追回其所使用的外汇额度,银行提高贷款利率。
10.在消化吸收计划目标限期内,没有完成消化吸收任务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引进立项,并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
六、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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