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2869 次点击
为了加强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冶金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与健康,按照总局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管一司组织起草了《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规定(送审稿)》,经政法司审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大量非公有经济组织进入冶金行业,全国钢产量由1996年的1.01亿吨,到2006年达4.188亿吨,10年间钢产量翻了两番;同时,2000年机构改革后,撤销了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弱化。这些情况的变化,使我国冶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6年以来,冶金企业相继发生数起多年罕见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及企业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然而,目前国家尚无针对新情况下的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作出具体规定,以强化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07年3月,监管一司组织召开了《规定》起草工作小组会议,确定了《规定》起草方案和基本框架,明确了起草原则:一是有针对性,突出重点,特别是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生产环节进行规定,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二是对属于技术性的规定,通过"标准"的途径解决,《规定》原则上不作规定。
会后,各起草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了《规定》起草工作,于5月初完成了《规定》初稿的起草工作。5月至7月,监管一司组织开展了对初稿的研讨和修改工作,提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至9月,监管一司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办公厅发文向各省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也征求了总局相关司的意见;对于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监管一司进行了汇总和修改。在此基础上,监管一司又召开了两个小型会议,当面听取了部分省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科研院所专家的意见。经再次修改,并经监管一司司务会研究后,于10月底送政法司审查。政法司审查修改后,经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并再次修改后,最终形成了本送审稿。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法名和适用范围
在向各省局征求意见时,本《规定》法名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经监管一司司务会研究,认为法名表述的范围较窄,不能涵盖规定中的所有内容。因此,将法名改为《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规定》,既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包括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原计划《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考虑到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监管虽有共同之处,但生产工艺差别较大,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定难度较大。因此,《规定》先就黑色金属冶炼,即现在通行称谓"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作出规定。2008年,监管一司将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安全标准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二)关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部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也应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此,我们认为,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没有冶金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从当前实际出发,省级以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不是综合监督管理。(第三条)
(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由于冶金企业生产涉及高温、高压和有毒有害等物质,是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行业,且冶金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大,不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将难以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因此,《规定》第四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由于《安全生产法》对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未规定设计和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查。为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炼铁、炼钢和煤气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同时,为便于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审查验收结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关于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近年来,由于冶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包代管,放松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发生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承包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同时,针对冶金企业劳务用工比较混乱的情况,《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选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统一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关于煤气防护人员的培训
由于煤气防护人员承担着煤气中毒事故应急救护的职责,要求其必须比一般煤气作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安全防护技能。因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煤气防护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关于冶金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鉴于冶金企业的每个生产工艺和环节基本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规定》第四条对此做出总体要求:冶金企业必须遵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等标准。同时,为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重点关注和监督的环节,经专家研究讨论,《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各工艺流程中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八)关于监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要求,因此《规定》未作重复规定,在强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同时,根据有关省局的建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有关现场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检查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