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4546 次点击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文号:电建343号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一节招标人
第六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
(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中标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节投标人
第十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运输资质与运输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运输业务的公开招标应在中国电力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发表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发出招标、议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二三家运输企业可供选择的;
(二)设备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五)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六)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运输设备的性质、数量;
(三)招标运输设备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
(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质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五)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运输事故。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运输设备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应提供有关资料,以使投标人能够编制运输及服务的投标书。
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运输项目设备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与执行标准;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设备交货、到港、运输或提供服务的地点与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安排;
(十一)主要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运输所执行的标准、规格名称,原则上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得终止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的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者,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通告发布或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对于同一运输项目,招标人根据设备交货时间、进口到港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可以按本章规定程序进行分段招标。
第二节投标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预审的运输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文件及人员、运输设备、技术能力、质保体系、运输业绩等证明材料;
(三)投标项目的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大型运输项目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要运输单位,并应签定合作合同。由主要运输单位代表参加投标。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应符合条件,并经招标单位验证。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九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给予招标人任何酬金或其他好处,引诱其作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干扰招标人做出正确评判。
第三节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应做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准许投标人做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五条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以及受聘的桥梁、起重、机械、设备、公路、铁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的评标小组应有电力部物资局的代表参加。评标小组人数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三十七条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八条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依据下列标准之一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一)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与标的接近的;
(二)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本办法推荐按运输业绩,人员技术力量,运输设备能力,投标报价等加权平均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并经电力部物资局对合同进行鉴证后生效。
合同鉴证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建设司、水农司、物资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四十四条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有关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的报告、意见及咨询,接受项目招标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成员应由部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
(一)招标文件的最终审核;
(二)评标报告的最终审核;
(三)有权参与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活动,进行中间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投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部物资局、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的领导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接受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本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
(二)故意将运输项目划大为小或者故意提高技术参数,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标的和有关评标情况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行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终止3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处罚;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擅自终止招标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投标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投标人在定标前放弃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招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