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4777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
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代理招标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到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投标
第三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
(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除第(一)、(二)项条件外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以及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谈判并草签合同,草签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
主机设备合同格式必须采用《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中重要条款时,需征得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合同双方草签的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办公室加盖审查章生效。
在合同审查批准的同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设备由合同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合同副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落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保证金如数退还招标人。
第五十二条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国家发电主机设备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所招标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已签订供货合同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还应执行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文本中加以明确。
第七章招标的后期工作
第五十四条发电主机设备是国家目前仍保留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其供货合同除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和电力工业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主机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后尚需由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根据投产需要在年度生产计划平衡后予以安排生产,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安排发电设备生产与交货顺序:
(1)已经国家批准的开工项目与未批准的项目相比,已批项目优先。交货按投产、续建、新开工的顺序安排。
(2)投产时间计划在前的项目优先。
(3)工程实际进度在前的项目优先。
(4)合同签订与交货时间在前的优先。
(5)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优先。
上述五项标准不可或缺,需综合平衡,在各方共同监督下执行。
各电力公司应在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将所辖项目的设备合同签订、机组投产安排、工程进度、设备款筹措、付款进度等情况,按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投产前一年安排交货、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投产前二年安排交货的原则报电力工业部计划司,由计划司根据上述设备安排原则商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会同机械工业部作出设备生产计划安排。
各电力公司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争抢设备,以保证国家电力建设所需发电设备的正常供应秩序。如设备生产计划和建设进度发生矛盾时,要立即向电力工业部反映,由部建设司会同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商机械工业部协调解决。设备调度具体事项由成套局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工程因计划变更或因资金等原因导致建设工期推迟,而设备保管期超过待装期,近期无法使用的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商有关网、省公司及时进行调配。地方和自备电站项目省内和部门内调配有困难的可报电力工业部统一进行调配。
设备调出的项目,当计划重新确定或建设进度已有条件加快时,负责调配的部门在年度设备生产计划中对其分配设备时给予优先安排。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主、辅机或部件调配时,调入与调出单位应签订协议,并由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订货催交,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归还。调配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价差)一律由调入单位支付。
第五十七条设备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承担价格风险,不再进行设备调价,合同双方不得私自修改合同价格或作出承诺。
因物价、汇率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设备(包括辅机)价格时,应将有关资料报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审核,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经调司牵头会计划司、建设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商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统一调整设备价差;辅机设备价格调整由成套局进行,但在出文前必须会签电力工业部经调司、计划司、建设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
凡擅自抬高设备价格的项目,其高出部分不得参加调概,不得进入上网电价。
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设备年度生产计划顺序及有关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设备款和履行其它各项应尽义务。
项目单位要做好设备验收工作,设备保证期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扣除违约金及质量保证金。因供货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处理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第八章电力工程设备质量监督
第五十九条电力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分为设备制造质量第三方监造和设备安装质量监装两种形式。
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由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负责进行;设备安装质量监装由设备制造厂家派出机构进行。
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并委托作为第三方的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进行设备监造并签订质量监造委托合同;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中标人必须派出机构在设备安装现场监督、指导其所提供设备的安装。
第六十条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设备质量监造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必须取得设备质量监造代理资质等级,并据此通过招投标竞争从事相应的代理业务。
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认定暂按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设备质量监造代理机构接受设备用户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制造单位执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监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等全过程的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设备交货时必须具有质量监造代理机构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三)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对较大质量问题及时向委托人反映,提出解决措施,并按委托人意见与制造单位交涉。
(四)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组织生产与货物交付。
(五)对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交货延期和质量等问题,代表委托人办理索赔等合同规定的事宜;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六十二条质量监造代理机构的活动及签发的有关文件、记录,均不得视为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的解除。
第六十三条制造单位除按合同规定开展必需的技术服务和联络等活动外,对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还必须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其所提供设备的安装,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设备安装规程和有关标准情况;
(二)对重要安装过程及有关安装数据进行指导、确认;
(三)对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四)对不正确的安装行为提出意见和改正措施;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六十四条设备制造质量监造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发)。设备安装质量监装的费用应含在订货合同中的服务项目项下,制造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本章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招标资质证书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
(二)故意将采购项目划大为小或者故意提高标的技术参数,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有关招标秘密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一)至(七)项行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中止三年以下的投标资格的处罚: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委托招标的招标人不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支付有关费用,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招标人要求组织招标的,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撤销委托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辞去委托的,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解释。
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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