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特种设备法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6571 次点击
(一)《工厂和机器法1967》(139法令)(“FactoriesandMachineryAct1967,Actl39”)
该法律又称“139法令”(Act139),是关于工厂安全、健康和福利及机器设备的注册、检验及相关事务的法令。该法令于1967年制定,1970年2月1日正式生效,其间经过1974年和1988年两次修订。该法令由人力资源部(MOHR)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D)负责起草,报议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OSHD根据该法令共制定了15个附属法规,在报请部长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有9个与特种设备(除压力管道外)有关(见后)。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中止该法令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在任何州的实施,也可以在此后任何时候撤销中止令。目前该法令在沙巴(Sabah)、沙捞越(Sarawak)暂时中止实施。人力资源部的OSHD被授权具体实施该法令及相关附属法规。
(二)《石油(安全措施)法1984}(302法令)(Per—troleum(SafetyMeasures)Act1984,Act302)该法律又称“302法令”(Act302),是由人力资源部OSHD起草,报议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该法是石油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基础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制定的主要附属法规是“石油(安全措施)(用管道输送石油)规程1985”。所有油、气生产,使用装置之间的输油、气管道,石油及天然气井到用户之间的输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均归此法令、法规管辖。人力资源部的OSHD被授权具体负责实施该法律及法规。
(三)《气体供给法1993}(501法令)(GasSupplyAct1993,Act501)
该法律又称“501法令”(Act501),1993年2月4日在报上公布,关于1997年7月17日正式实施。该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GasSupply(Amendment)Act2001),其规定了气体供给总监(DirectorGeneralofGasSupply)的任命和职能;用管道向消费者供应气体的许可和相关事宜;气体供应的合理价格;气体供应管道、装置和与人员安全有关的相关器具的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条款。该法令主要是为了保障通过管道特别是通过管网从储气罐或气瓶获得气体的消费者的利益。这些消费者既有商业用户,工业用户,也有住户。长输管道以外的公用气体管道的安全事宜也受此法管辖。能源、交通和多媒体部(MECM)的能源理事会(EnergyCommission)负责实施该法律和附属法规。根据该法制定的“气体供应规程1997”(GasSupplyRegulationsl997一PU(A)287/97)与该法同时生效。
(四)《石油开发法1974》(PetroleumDevelopmentAct1974)
该法令是监督石油工业的上游部门(upstreamsectors),即原油勘探和开采部门及下游部门(downstreamsectors),即石油产品的制造、分发和销售部门的法令,其职能是协调石油及石油化工的增长、批准下游部门的活动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国内贸易和消费事务部(MDTCA)的工业局(IndustriesDi—vision)被授权负责执行这一职能。
自从1993年“501法令”公布后,本法中有关气体管网处理的内容也已做了修改,以防止这两个法令重复,确保所有的气体管网和有关气体的传送和供给活动完全按照“501法令”和“气体供应规程1997”执行。
(五)《直接销售法1993》(DirectSellingAct1993)
该法授权主管部门监督对消费者直接销售的行业,该法也制定了措施以促进该行业的良好发展并建立起行业的道德规范,同时防止在直接销售行业中的任何投机伎俩(pyramilscheme)。该法涉及气体管道和装置安全管理与监督的某些环节。根据该法还制定了“直接销售规定1993”(DirectSellingRegulation1993),并与该法同时生效,由MDTCA负责实施。
(六)《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94}(514法令)(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1994,Act514)
该法又称“514法令”,由人力资源部OSHD起草,报议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并于1994年2月25日生效。该法主要涉及在岗人员(personsatwork)的安全、健康和福利,预防与他们的活动有关的其他人的安全、健康风险以及建立全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理事会(NCOSH)及其相关事宜的更深入的法律规定。本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包括制造业(manufacturing)在内的十大行业(见附录)。OSHD根据该法令制定了8个附属法规,在人力资源部部长批准后与该法一起实施。OSI-ID被授权具体执行“514法令”及其附属法规。根据该法规定,任何其他法律中涉及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规定如与本法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conflictorinconsistency)时,该法的规定将被优先执行(prevail),而前者应当被替代(beconstruedassuperseded)。
“514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的制造业、采矿和采石业、建筑业、农业、林业、渔业、公用事业、电力、气体、水、卫生服务、运输、仓储和通讯业、批发和零售业、旅馆和餐饮业、金融、保险、房地产、服务业与公共服务业,以及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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