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关特种设备监管的主要法规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9854 次点击
一、条例
香港的法律渊源有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条例以及根据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等。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强调判例的作用。同时,香港立法机关对成文法的制定也很重视。香港立法会(1997年7月1日前叫香港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机构,其制定的条例(Ordinance)是香港成文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香港法律的重要渊源。香港立法会根据香港社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矛盾,进行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制定颁布了1000多章条例,这些成文法收集在《香港法例》中,按章次排列(与国内法律文本按法学部门单独编排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香港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条例。
二、附属法例
在香港的成文法中,除了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条例外,还有一类成文法叫“附属法例”,它们也是香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属法例是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这些法例均须获立法会通过。通过的程序有两种: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或先订立自审议的程序。
附属法例通过的程序还可划分为:一是藉立法会决议而获得通过的正式程序,二是提交立法会后,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
三、附属法例中的“附属规例”与“条例”的区别
“附属规例”与“条例”相比,有四个特点:
一是“附属规例”的立法程序要简单得多。“条例”制定前要先咨询民意,法案草案拟出后要经议员闭门审议后才能正式提交立法会进行公开辩论,最后要在立法会三读通过。而“附属规例”是条例中明文授权某一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起草制定的,以“授权立法”的形式产生“附属规例”,制定和修改都比较简单。
二是“附属规例”所规定的都是有关适用“条例”的实施细则。
三是“附属规例”必须依“条例”而制定。
四是“附属规例”的规定不能超越“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四、香港有关特种设备监管的条例及附属规例
(一)劳工处执行的特种设备条例与附属规例
1.承压类部分
(1)《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香港法例第56章)
(2)《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
(3)《锅炉及压力容器(豁免)(综合)令》
(4)《锅炉及压力容器(表格)令》
2.机电类部分
(1)《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
(2)《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
(3)《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
(4)《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
(二)机电工程署执行的特种设备条例与附属规例
1.承压类部分
(1)《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
(2)《气体安全(气体品质)规例》
(3)《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
(4)《气体安全(装署及使用)规例》
(5)《气体安全(气体装署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规例》
(6)《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规例》
(7)《气体安全(杂项)规例》
(8)《气体安全(储气鼓检验)规例》
2.机电类部分
(1)《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327章)
(2)《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规例》
(3)《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49章)
(4)《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
(5)《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规例》
(6)《架空缆车(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211章)
(7)《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
(8)《架空缆车(费用)规例》
(9)《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70章)
(10)《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费用)规例》
(三)消防处执行的特种设备条例及附属规例
(1)《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
(2)《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3)《危险品(一般)规例》
(4)《危险品(搬运)规例》
(5)《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