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补充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9169 次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本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一类大型货车维修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维修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等,应经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等专业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
(二)设施条件
1.企业应具有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其使用面积应不得少于150?,车间高度不得低于6.5m,且通风良好。
2.应具有与承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型和维修能力相适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且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与其他办公场所、住房、生产厂房、停车场以及明火地点之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并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4.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其配置、摆放符合要求,无危险源,并设置警示标志。
5.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使用防爆的照明装置及电气设施。
(三)设备条件
1.企业配备的维修设备和工具应能够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
2.应根据承修车辆类型和特性,配备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射线指示仪(可测量α、β、γ和χ射线)。
3.应配备相应的车身清洗设备。
(四)管理条件
1.维修合同应注明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进厂检验交接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记。
2.进出厂检验单应设置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空载情况、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
3.应具备所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技术资料。
4.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
(五)环保条件
应建立“三废”管理制度、残留物回收制度。应设置污水、污油收集隔离池等环保设施,有污水、污油回收系统或回收处理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
1.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应具有与其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应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有关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能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应制定与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对应的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设置事故报告程序。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二、凡在本市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的相关条款执行。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一、二类企业,其设备条件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大型货车整车维修的条件。
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按照《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空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汽车的发动机、底盘、驾驶室等部位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不包含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或专用容器)的维修。
本规定所称其他机动车是指除汽车(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主要包括装载机械、施工机械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以及拖拉机等机动车。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他机动车的发动机、底盘、驾驶室等部位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
五、本规定是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
主题词:国家标准实施意见补充规定通知
抄送: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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