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南阳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细则(暂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872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电工进网作业的质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河南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暂行)(豫经贸电力158号)及其相关通知(豫经贸电力309号),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发、供、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作业和对外承接电气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作业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进网作业的电工,均在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南阳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进网作业的电工的申请、培训、考核以及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证》)的发放、复审、换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作业范围
第五条《电工证》按作业范围不同,设立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低压类《电工证》可从事低压电气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等作业;
高压类《电工证》可从事高压电气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等作业;
特种类《电工证》可从事电力电缆和二次电气安装、检修、试验等作业。
第六条持有高压类《电工证》可从事高压类、低压类电工作业;持有特种类《电工证》可从事特种类、高压类、低压类电工作业。
第三章申请及培训
第七条市属发供用电企业、两属企业申请低压类、高压类、特种类《电工证》,由申请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它发供用电户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汇总后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申请人须接受下列理论学习和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电力技术标准;
(二)电气理论、电工原理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接受学习和培训时间,低压类不少于100学时;高压类不少于160学时;特种类不少于180学时;低压类转为高压类,不少于60学时;高压类转为特种类不少于40学时。
年度审核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从事进网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员和单位须具备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资质和经过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认可。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和考核时,应按①农村电工每人每学时3元;②城镇电工每人每学时4元的规定交纳相应的培训及考核费用,该费用全额用于培训和考核有关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按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人培训期满合格后,应取得培训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考核、发证(换证)
第十六条申请人取得培训合格证后,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力专业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本人申请,经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认可,可免于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八条经考核合格的,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办,颁发相应的《电工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细则生效之日前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有效期内的《电工证》可直接持有关证明在本细则生效之日后到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注册,更换相同等级的证书,逾期不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二)超过有效期的《电工证》持有者,经本人申请,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认可,可免于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五章复审、备案
第二十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工证》的复审工作。复审内容包括:
(一)身体健康状况;
(二)作业行为;
(三)电力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四)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五)电力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一条《电工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发生事故或违章用电的责任人必须参加当年复审。对从事电气安装、实验和35KV以上的进网作业电工,每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复审合格的《电工证》、有效期延长两年,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期复审的,其《电工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外地到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进网作业人员应到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复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进网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电工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向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暂扣、吊销《电工证》的处罚。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违章操作或违章造成责任考核事故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电工证》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从事进网作业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离开进网作业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网作业电工,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规定和实际操作的重新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八条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通知供电企业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从事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发证和复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南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