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7862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五)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认真处理。
(八)领导编制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九)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查重大伤亡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
(十)负责检查本系统范围内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厂长(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
(四)领导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做好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至少认真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四)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的班组开展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重发的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副厂长、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技术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技术安全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保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所需的宣传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工资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知技术安全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生产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发奖金。
第十八条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炊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三)对于因厂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技术安全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七)研究分析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消防保卫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5、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6、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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