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74584 次点击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三章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四章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
第五章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六章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实行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或者按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刨括工业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生融、投资和保险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以及其他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确计提和合理使同折旧基金。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
责任制。
第四条折旧基金(含更新改造基金),应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第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第七条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本月固定资产,如果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1990年之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1990年以后,不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均不提取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农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
第九条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章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基本建设拨款或某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货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二条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
第十三条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一)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
(二)大型设台,根据每小时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小时计算、提取;
(三)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规定者外,其余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第十五条折旧应当按月提取,并计入当月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在生产期内全部提足,计入生产期的成本。
第四章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名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附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专业设备的工作量(行驶里程、工作小时、工作台班)拆旧额,按照设备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总工作台班)确定。
第十八条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折旧基金是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其用途包括:
(一)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三)试制新产品措施;
(四)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二十条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措施。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折旧基金可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不得使用折旧基金。
第六章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当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前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要对所辖管区内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对犯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机夫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或个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民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财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揭发、检举人,并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因计算、提取折旧办法的改变而多提或少提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上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需要修订的,授权财政部负责办理。力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少数特定企业的某些设备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通用设备部分专业设备部分房屋建筑物部分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18年
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2.锻压设备17年
其中:锻锤设强14年
3.起重设备19年
4.铸造设备14年
5.其他机械设备1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20年
其中:快装锅炉16年
2.发电机组23年
3.空气压缩设备19年
4.空调设备18年
其中:小型空调器(700大卡以下/时)15年
5.其他动力设备20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18年
2.输电设备28年
3.电讯设备30年
4.输电线路35年
5.其他传导设备35年
四、运输设备
1.载货汽车50万公里12年
2.汽车挂车50万公里12年
3.载客汽车80万公里15年
5.特种汽车15年
通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其中:矿区生产用特种车40万公里10年
其他特种车55万公里13年
6.铲车、电瓶车12年
7.其他运输设备15年
五、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
2.半自动化控制设备12年
3.电子计算机8年
4.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10年
5.其他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12年
六、工业炉窑
1.熔铸炉13年
2.加热炉13年
3.热处理炉窑15年
4.干煤炉16年
5.电子专用炉10年
6.其他工业炉窑15年
七、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成套工具18年
2.一般工具18年
3.电镀设备12年
4.电焊机16年
5.其他工具及生产用具18年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管理部门的设备工具22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2.卫生医务部门的设备工具20年
3.教育部门的设备工具22年
其中:电视机8年
4.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20年
5.其他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22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一、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1.炼钢设备
平炉18年
电炉16年
转炉15年
特种冶炼设备18年
连铸机16年
制氧机18年
其他炼钢专用设备18年
2.炼铁及铸管设备
高炉18年
电炉18年
铸管设备18年
烧结机15年
其他炼铁及铸管专用设备18年
3.钢压延加工设备
初轨机16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开坯机16年
大中型轧机16年
小型轧机(直径350以下)15年
冷轧机18年
拉伸机16年
挤压机15年
其他热轧机16年
轧钢加热炉12年
酸洗设备10年
其他钢冶延加工专用设备18年
4.铁合金冶炼设备
铁合金高炉16年
铁合金电炉2O年
矾碴转炉16年
其他铁合金冶炼专用设备16年
5.洗煤焦化设备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16年
机械化焦炉18年
煤气净化设备16年
接触转化塔12年
其他洗煤焦化专用设备16年
6.炭素制品设备
原材料粉碎设备18年
成型挤压机18年
加工设备16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除尘装置12年
烟气回收装置15年
炭素窑炉13年
其他炭素制品专用设备20年
7.耐火材料设备
破碎设备16年
摩擦压砖机15年
隧道窑:超高温10年
高中温15年
耐火纤维喷吹炉14年
其他耐火材料专用设备16年
8.有色冶炼设备
反射炉15年
电炉16年
转炉15年
其他冶炼专用设备16年
9.有色加工设备
冷轧机18年
热轧机16年
开坯机16年
拉伸机16年
挤压机15年
各类酸洗设备10年
其他有色加工专用设备18年
10.冶金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二.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1.水轮发电机组32年
2.汽轮发电机组23年
3.内燃发电机组25年
4.铁塔、水泥杆40年
5.电缆、木杆路线30年
6.变电设备25年
7.配电设备20年
8.电力工业其他专用设备40年
三、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1.生产标准件加工设备15年
其中:冷镦机12年
2.电焊条加工专用设备15年
3.汽车、拖拉机、内燃机加工专用设备15年
4.电线、电缆加工专用设备15年
5.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用设备15年
6.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备15年
7.液压件气动原件加工专用设备15年
8.汽轮机、电机加工专用设备15年
9.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备15年
10.冷冻机、石油化工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15年
11.食品、造纸、印刷、塑料、橡胶、制药机械
加工专用设备15年
12.生产锅炉电站辅机、专用焊机专用设备13年
13.专业生产切削工具专用设备14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4.机床加工专用设备13年
其中:组合机床12年
控加工机床12年
磨加工机床12年
镗铣加工机床12年
15.生产纺织机械专用设备14年
16.机械工业其他专用设备16年
四、石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1.原油加工
蒸馏设备18年
裂化设备18年
加氢设备18年
焦化设备18年
脱蜡设备18年
沥青装置15年
页岩油原矿装置15年
页岩原油装置18年
轻质油装置18年
重整设备(铂重整、芳烃油)
提、对二甲苯装置15年
2.乙烯、丙烯10年
其中:小型、炭钢设备乙烯、丙烯12年
裂解炉18年
裂解气压缩机15年
聚乙烯醇18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空分装置15年
乙醛装置12年
氰化钠装置12年
丙烯腈装置12年
醋酸装置12年
高压聚乙烯装置13年
硫氰酸钠装置12年
对二甲苯、腈纶聚合装置18年
对甲二苯氧化、酯化装置15年
3.合成氨(中型)18年
其中:煤气炉16年
氢氮压缩机20年
合成氨合成18年
合成氨(小型)14年
其中:煤气炉12年
氢氮压缩机16年
合成氨合成14年
4.化肥尿素18年
其中:CO2压缩机20年
5.硫酸8年
其中:焙烧炉10年
接触塔10年
转化器10年
6.氯磺酸设备8年
7.甲醇16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8.烧碱10年
其中:整流器15年
电解槽10年
蒸发器(不包括敞口平锅)12年
固碱锅10年
9.纯碱10年
其中:炭化塔12年
锻烧炉15年
10.电石17年
其中:电炉变压器18年
电石炉14年
11.硝酸8年
12.铬酸、电解双氧水水合肼12年
13.草酸、硝酸盐、硫酸盐10年
14.磷酸、三氧化磷、氢氟酸及其衍生产品11年
15.阳离子、还原、活性染料12年
16.苯酚、苯研、乙素酚12年
17.酞菁染料、氯醌12年
18.染料中间体12年
19.醋酸丁酯、增塑剂、有机玻璃、磁粉12年
20.离子交换、环氧树酯、有机硅11年
21.氯乙酸、羧甲基纤维素、硬酯酸11年
22.醇酸、合成树酯、氧化铁12年
23.试剂生产装置12年
24.橡胶加工设备16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其中:三、四辊压延机18年
25.轧胶生产设备12年
26.石油、化工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五、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1.抗菌素设备10年
其中:发酵罐(碳钢)10年
发酵罐(不锈钢)20年
2.医药合成设备10年
3.西药制剂设备(水、粉针)14年
4.西药制片设备14年
5.中成药专用设备12年
6.生产医疗器械专用设备14年
7.医药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六、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1.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10年
2.电真空器件加工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