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9732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供应商、使用方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有关工作的函》(发改办环资[2005]19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原则上是针对已建成投产并连续运行一年以上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的烟气脱硫装置。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充分依靠专家。
第四条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被评估单位为脱硫装置使用方(火电厂)和脱硫装置供应商(脱硫工程公司及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签订的后评估合同进行。
第六条评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规及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参照相关技术规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第三方考核验收试验报告、项目合同、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等,通过调查分析,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后评估工作,并提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七条被评估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提供现场工作条件及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相关物料平衡计算所需的原始凭据。
第八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各方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后评估的范围
1、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不同工艺、不同容量等级机组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对相同工艺技术,已在大容量机组上应用并通过后评估的,小容量机组上的首个工程可不再进行后评估。
2、每个脱硫工程公司承接的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在4000毫克/立方米及以上的首个烟气脱硫工程。
3、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如国债)的烟气脱硫工程。
4、烟气脱硫示范工程。
5、国家发展改革委、使用方、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烟气脱硫工程。
第十条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1、工艺技术评估。重点评估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2、设备评估。重点评估脱硫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国产化情况、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事故、故障、维修状况;磨损、积垢、腐蚀情况等。
3、系统性能评估。重点评估系统匹配程度、装置布置和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系统可靠性、物耗水平、副产品品质及利用、废水排放量及水质、二次污染等。
4、经济性评估。重点评估工程及设备造价、运行费用等。5、管理水平评估。重点评估使用方对脱硫装置管理、运行、维护的能力和效果;供应商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合同执行情况、售后服务、信誉等。
第三章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启动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要求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2、属于本办法第九条1-4款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脱硫装置使用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后评估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3、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5款范围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脱硫装置使用方和供应商均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后评估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4、自愿申请后评估的单位也可直接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后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被评估单位需向评估单位提交后评估项目情况报告。评估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订后评估方案。后评估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形式、评估依据、评估内容及方法、工作进度等。
第十三条根据后评估方案,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调查与分析。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查阅相关资料、文件和记录,察看设备与仪表运行状态,进行必要的检测与试验,与相关人员座谈等。
第十四条依据调查分析,评估单位编制项目后评估初步报告。项目后评估初步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后评估研讨会,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根据项目后评估研讨会情况,修改项目后评估初步报告,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后评估报告至少应对以下内容做出评估:
1、脱硫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2、脱硫工艺及主要设备创新点
3、脱硫装置系统运行可靠性
4、主要脱硫设备的国产化情况及运行可靠性
5、脱硫装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脱硫公司技术掌握程度及合同执行能力
7、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六条评估单位将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被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签订后评估合同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评估单位根据后评估结果,适时发布项目后评估信息。
第四章专家
第十九条评估单位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筛选专家。每一个后评估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条项目专家的选聘须遵循回避原则,与被评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专家。
第二十一条参与项目后评估工作的专家不得对外泄漏后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且不得要求被评估方提供后评估范围以外的资料或信息。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评估单位可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未征得评估单位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向其它第三方提供后评估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良好工程实践经验,在征得被评估单位同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评估单位可在火电行业内组织交流。
第二十四条依据《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构成及计算标准》收取后评估费用。根据脱硫工程的性质和内容,原则上采取按脱硫工程建设费用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可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283号)规定的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计费。
第二十五条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