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问题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79167 次点击
1986年11月6日(86)财税字第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现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其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八百元的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二)对单位价值低于八百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又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也应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比如服装加工厂的缝纫机等。
(三)对于单位价值超过八百元,但属于易损易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不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于开业前将《固定资产目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动情况说明书。
本文自198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