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颁布施行 中国和谐社会的新篇章
仪器信息网 · 2007-06-20 21:40 · 39979 次点击
三年以来的煤电油运水等资源的全面紧缺,以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催生了一部具有划时代影响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而这一法律的观念与法理上的突破将会长久影响中国的未来,乃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格局变化。
人类的文明是建筑在人们对于能源的认识和掌握之上,每一次人类文明的跨越都与能源技术的进步密不可分。按照我们传统的观念认为是“劳动创造了人”,人和动物的分水岭是使用与制造工具。然而,这一观点来自于150多年前达尔文对世界非常有限的观察。事实上,在后来的发现和研究中基本可以否定这一错误观点,因为事实上有大量动物可以从事有组织的劳动和狩猎,能够使用和制造工具的动物也为数不少。也许人们还记得海狸鼠们齐心协力组织起来用树枝搭建拦河坝捉鱼,以及海狸鼠使用石头在肚皮上敲碎贝壳吃贝类鲜美的肉等画面,但它们终究未能进化成为高等级的人类。地球上只有一种动物会使用“火”,它的名字就叫“人”。
畏惧火焰是所有生物的本能,当我们的祖先勇敢地向火伸出手臂的一瞬间,我们的命运从此彻底改变。正是因为实用熟食,是我们可以摄入的食物品种更多,丰富的营养是我们脑量倍增。而每一次能源技术的进步,都使得人类文明发生质的跨越。正是因为使用木炭,人类能够大量生产铁制农具,使我们进入农耕文明;因为煤和蒸气机使我们进入早期工业文明;而石油和内燃机创造了20世纪的现代工业文明。今天,由于资源和环境的危机,时代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新型的能源系统以继续支撑人类文明的延续,它将成为信息时代的基本动力,而可再生能源势必成为其中关键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一些能源法律的颁布施行所改变的不仅仅是能源自身的问题,对于整个社会和文明发展进程将起到及其深远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由于阿以战争导致石油禁运和支持霍梅尼的伊朗人民推翻巴列维国王,先后造成了两次全球范围的能源危机。石油供应短缺致使西方工业化国家严重的经济衰退,大量企业濒临倒闭,失业率激增,社会矛盾激化。危机之后痛定思痛,首先在美国,经过激烈的争吵之后,1978年卡特政府毅然决然地对《公共事业法》进行修改,允许能源利用效率更高的热电联产项目并网发电,并强迫电力公司收购比他们效率更高的电力。通过引导竞争,放松管制,遏制利益集团垄断来解决能源问题。此后,欧洲、日本相继效法,纷纷制定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加能源供应渠道,减少资源环境代价的法律。西方工业化国家没有因为能源危机向管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转化,而是向更加开放的市抄济体制进步,这一影响及其深远,不仅西方工业化国家全面融入市抄济体制,连中国、前苏联这样一些计划经济国家,也改弦更张融入全球市抄济的洪流,使市抄济成为全球发展的主旋律,政府将控制经济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制高点”转移给了市场。
自2002年起,能源供应短缺的问题在中国逐渐严重起来,因为取消电力增容费导致高耗能产业发展完全失控,电力需求弹性系数从过去的0.8疾速跃升至2004年和2005年的1.67,也就是说增加1%GDP,需要增加1.67%的电力供应容量,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律。为了应付爆增的电力需求不得不增加煤炭的生产和运输,在难以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各个煤矿被市场利益驱使拼命加班加点扩产,致使事故频频不断,数以千计矿工的生命被葬送在深深矿井之下。2004年生产的19亿吨煤炭中,能够保障安全的只有11亿吨,而另外8亿吨是用近6000名矿工生命换来的“带血的煤”。不仅是煤炭供不应求,运输系统也无力支撑这种疯狂的需求。铁路系统已经严重超负荷运转,仍然有大量电厂无煤可用,不得不大量采用汽车依赖公路系统运输,超载的煤车使公路桥梁千疮百孔不堪重负,同时消耗了大量的燃油,进一步造成石油需求的急遽增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高度恐慌,使中国的崛起增加了更多的难度,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了负面影响。
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造成全球范围的气候异常,诱发了一系列气候和地质灾难,使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极大的变数。中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二大温室其他排放国,虽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美国还存在差距,但是甲烷气体的排放量中国已经跃居榜首,而甲烷气体的温室效应强度是二氧化碳的24.5倍,而且重新固化甲烷比固化二氧化碳困难的多。中国大量甲烷性气体的排放本来是可以作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的,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养殖场等生物质性沼气;矿井瓦斯、煤层气、焦化煤气、高炉煤气等煤质性气体;石油伴生气、炼厂废气等油质性气体等等,如果这些资源可以合理利用,发电供热合计可以减少2.42亿吨标准煤,直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亿吨,间接减少排放量折合二氧化碳当量30~40亿吨。一边是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另一边是资源浪费和肆无忌惮的排放。
为什么这些本来应该成为宝贵资源的气体未能被有效利用,反而排放成为污染物来危害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根本的问题是来自利益集团的阻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1997年全国人大曾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采取了实用主义,对他们有用的执行,没用的就可以拒不执行。长期以来,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明显倾向于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中央所属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立法约束或执法,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所以行政部门常常也只能是束手无策,无力作为。
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了大量沼气放散,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
北京即便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行政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多了怕他们生气,告状又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
《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在于第四章明确了电力企业必须“全额收购”经政府许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符合燃气热力企业入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燃气、热力企业应接收入网;符合国家标准的可再生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纳入销售系统。第七章中进一步规定电力、燃气、热力和石油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拒不执行的加倍罚款。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强制性法律条款强迫垄断企业,特别是中央所属国有垄断企业,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共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其意义之深远,今后对于国家政治体制进步、市抄济进程和可持续发展将具有更加广泛地影响。
这一法律的出台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最好体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步骤,实际上垄断利益集团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正在成为我们建立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绊脚石。我们已经不能指望这些利益当事人通过提高觉悟,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格局,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约束,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法律的决心来彻底解决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刑法》、《环保法》、《水法》等,甚至《电力法》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的相对顺利。随着几次行政机构改革,尽管总体行政机构实际在膨胀,但主管节能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工作没人干,节能、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被边缘化了。尽管一些主管部门可能会有一两个人在关顾这些工作,但在工作排序上非常置后。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力的管理机构,不能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利,这一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由此可见,能源界长期呼吁的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各级能源委员会的建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逐渐落实,环保局将无法有效实施减排计划,在绝大多数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中,都采取了能源与环境联合管理的体制。组建“能源环境部”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太小,需要精简机构,对于工业化和民选政府国家能源和环保是最为至关重要的两项工作,搞不好政府随时会下台。将这两项工作联属办公,根本的目的就是更好的实施能源环境的综合管理,以能源交易挟制环境治理,以环境交易优化能源结构。中国也应该积极效法这一管理机制,只有将能源环境工作协调管理,才能更加有力地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最大目的就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无论是地球资源,还是地球环境,都无法支撑中国按照目前的发展模式崛起。中国的崛起不仅将会影响中国13亿人民的生活和利益,也将影响全球60亿人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我们不能,也无法回避。因为地球上的资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支撑13亿中国人按照美国人的方式生活,既便资源不是问题,生态环境也不可能承受。中国唯一的正确选择就是千方百计降低资源和环境代价,建立循环经济和和谐发展机制,充分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跳跃式发展。以世界当今的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的科学基础,以发达国家今天的发展方式作为我们发展的蓝本,而不是重复他们已经走过的弯路。
什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必须进行一次能源革命,这不仅是一次技术上的革命,使我们的能源系统能够持续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是观念上的一次革命,需要我们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一个新的能源体系,克服来自传统能源结构下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和阻力,使可持续发展化为全社会的动力和目标。而《可再生能源法》正是这一革命的历史性序幕,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