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9090 次点击
一、司炉工人必须操作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使用登记的锅炉。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你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三、锅炉点火前应做到锅炉体、燃烧仙和其他辅机、所有附件、阀门、给水、供油系统电路和电控部门等检查,并确认正常。
四、打开放空气阀门,向锅内进水(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的控制,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
五、用“手动”启动风机,吹扫炉膛,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开关,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时停炉。如点火程序有故障,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再重新点火,如点火三次不成功,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当锅内压力升至稍大于大气压,空气阀有蒸汽昌出时,便可关闭空气阀。
七、锅炉升压过程,要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八、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送风和给水(全自动锅炉除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适应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九、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姓名确认。
十、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姓名认可。
十一、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十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