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5427 次点击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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