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21452 次点击
一般规定
1.煤气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
(1)进入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氧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及其他不适合的抢救器具;
(2)中毒者抢救出来后,现场应通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送医院途中,不得中断);
(3)有条件的地区,应送至高压氧仓及时抢救。
2.检修、清理设备,必须有2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3.煤气站在岗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物。
4.进入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煤气易积存区,低凹处等),必须了解检测一氧化碳的浓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若超过最高允许浓度30毫克/米3时,必须采取措施。
5.值班及工作场所,不得堆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抽烟,严禁用明火照明。
6.使用的照明灯,应采用密闭防爆型,其电压不应超过安全电压,工作行灯不应超过12伏。
7.有关电器设备故障,应由电工处理。严禁装设临时电源线。
8.一切小沟、小池、楼板留孔及防护栏杆应完好,禁止在盖板上行走、跳跃。
9.煤气设施的接地连接线应保持完好,各种防护罩应完好。严禁在运转部位进行擦拭。
10.对煤气管道、部件、做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操作时,应配合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对不属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对安全阀、泄漏阀应拆卸。对设置盲板的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关闭人孔前,应确认里面无人。
11.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12.煤气炉点火时:
(1)应充分通风,检查防爆装置、点火、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可靠,使炉膛内保持负压;
(2)应使用专用工具点火。点火程序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再去点燃;
(3)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迅速关闭煤气阀门,保持通风,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查清原因,排除故障,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13.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逐步增大风量和煤气量。停炉时,应先关闭所有煤气烧嘴,再停鼓风。
14.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的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有煤气泄漏,检查风机喘振现象,检查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检查泄漏,每班应巡检,检查时禁止使用明火,只能用检漏装置,仪表或涂肥皂水的方法,并将部位记录下来,通知有关方面解决。同时悬挂警示牌。
禁止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进入喘振工况。发现风机喘振应进行排除或停机。
对于水封安全器、排水器,冬天应检查防冻措施。对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炉出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毫米。
1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操作时,必须防止炉内煤料“空悬”。严禁同—孔炭化炉同时捣炉和放焦。炉底要保持正压。
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如果设有燃烧室,则燃烧室温度在773~500℃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不能使用二次空气。
16.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给水,应采用软化水,禁止直接注生水。每班操作应检查冲洗压力表,拉动安全阀排汽。对底部排污阀开动数次进行排污。
17.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
18.每台煤气炉的煤气并入网络前,必须经含氧量监测分析合格,当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络。
煤气混合站在运行中应防止煤气互串。
19.使用电捕焦油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1)煤气含氧量达到1%;
(2)煤气压力低于50帕(5.1毫米水柱);
(3)蒸气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值(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20.煤气着火事故的操作处理:
(1)应缓慢降低压力,通入大量蒸气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应保持到100帕(10.2毫米水柱)以上,始终留有微正压。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2)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3)对煤气起火部分,应采取有效隔绝措施,切断煤气来源,然后再使用灭火器材。
(4)应指定专人控制、联络、监视、操作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和蒸气、氮气接头。
21.煤气设施检修:
(1)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及检修(属缺氧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危险作业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及煤气防护站书面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有关操作;
(2)检修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拆卸安全阀并敝口,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良好;
(3)每次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及工作中每小时均应监测分析一氧化碳含量,符合安全规定。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在特殊情况时,如果一氧化碳含量在50毫克/米3时进设备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一氧化碳含量在100毫克/米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一氧化碳含量在200毫克/米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4)每次进入设备内工作,必须设专人监护,无监护者,操作工人应拒绝作业;
(5)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必须备有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规定必要的联系讯号。作业使用工具应防止火星(如使用铜工具或涂抹厚润滑脂);
(6)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办“动火许可证”:
1)置换动火必须保证煤气隔离、置换、清洗、监测分析合格;
2)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在系统内保证正压、动火部位可靠接地,动火部位附件要装压力表或有专人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7)设备运行状况下检修洗涤塔时,不得同时打开本体上和洗涤塔上的放散管,且不应停止冷却塔的喷淋水。
发生炉操作
1.新装(包括重砌耐火砖)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发生炉,未经烘炉和内部检查,不准点火开炉。
2.禁止采用汽油、酒精及其它能迅速挥发的烈性易燃物作点火助燃剂。
3.点火前应检查发生炉及其附件、附机应完好;电气系统、供水和蒸气系统以及控制系统应正常。
4.发生炉在安放可燃物时,必须事先用空气吹扫、通尽。排除炉内积存的一氧化碳,然后将人孔封好,透炉孔打开,自然通风阀和最大阀应在全开状态。
5.点火棒应用溃机油的棉纱扎成。禁止进入炉内点火。适时关闭透炉孔,防止煤气从透炉孔和加煤机排出。
6.生产时,炉底压力应大于炉出压力4.9千帕。无论何种情况下(包括备用炉),不准炉出压力大于炉底压力。
7.当炉出压力剧烈降低或系统内压力剧烈波动时,禁止打开透炉孔。运行中,不开汽封则不准打开透炉孔。
8.生产炉运行时,禁止打开自然通风阀及鼓风箱之清理孔,冷热备用炉的竖管水封必须保持上部溢流,热备用炉的透炉孔(或探火孔)严禁打开,并严禁加煤。
9.炉钎使用后,必须放在固定地点,以防烫伤事故发生。
10.煤气中含氧气量超过0.5%时不准与网路接通。在排送机启动、运行中,严禁打开低压系统的任何放散阀来调节流量。
11.停电时,迅速关空气阀,加大饱和蒸气,调节生产炉、钟罩阀(最大阀)。停蒸气时,应根据情况减少用户流量或停炉。停自来水时,应启动加压泵补充,若存水用完,应减少用户或停炉。
加煤机操作
1.启动前应检查每台设备,并逐台试车,当运转正常,安全及防护装置完好后方能开车。
2.手动启动时应严格按照设备规程规定操作,停车顺序应相反,不可错乱。启动前应检查机内或皮带上有无物料,严禁带负荷启动。加煤后,应将设备上的煤卸完才准停车。
3.调整皮带走偏及其它机件,清除皮带滚筒上的积煤时,必须停车进行。
4.严防大块铁件和爆炸物进入煤斗。
5.严禁进入发生炉煤斗。因检修进入时,必须有煤气防护员在场,并戴好氧气呼吸器。检查皮带机间漏煤气,应有人监护。
6.禁止在运行的皮带上跨越、行走。也不准坐卧于静止的皮带上。破碎轮和振动筛的偏心块旋转方向上不准站人。
出灰机操作
1.出灰机启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调整转速,按规定加注润滑油。注意保持灰盘的水位。
2.竖管、半净总管以及水压止逆阀、炉底风箱水封、入孔冷却等部位的水溢流情况应保持正常。
3.注意炉底漏水、漏气、漏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出灰手推车的灰斗应妥善固定,严防重载时倾倒。运灰时,只能向前推行,不得在前拉着走。
5.热备用炉的灰盘严禁启动。
6.使用电动葫芦吊运,应遵守电动葫芦工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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