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柱放顶工安全操作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31920 次点击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回柱放顶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条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人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条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5条回柱与支柱、割煤的距离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条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第10条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时,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处理工作。严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条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条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出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条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5条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柱。
第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回柱附近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撤离时;
3.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注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或网下采煤破网未补时;
4.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
5.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6.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7.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条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8条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锤、斧、镐、钩、钎、等工具和必备材料。
第19条检查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和顶板冒落情况,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20条选择好分段开口、收尾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人工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分段开口处架设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2棵;
3.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矸帘;
4.在需回梁的煤帮侧梁上从下往上插好调角楔,并打紧;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6.回梁时,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锤打脱调角楔后再将梁的圆销打脱,使该梁脱离连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码放到指定地点后,方可继续回柱放顶。
第22条绞车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发出停止信号;
4.用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钩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磨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护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梁并码放到指定地点;
6.回梁时,用锤敲打梁的圆销,使该梁脱离连接;往外拖梁时与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长柄工具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第23条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24条当采高大于顶梁长度时,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调角楔和梁的圆销,使顶梁落下并拖出。
第25条当采高小于顶梁长度时,应先退出顶梁圆销,后回柱,落柱时同时落下顶梁并一起拖出。
第26条遇难回、难取的支柱和梁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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