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雷管生产厂防静电安全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37518 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1-15批准1996-05-01实施
4防静电技术要求
4.1对生产设施、环境的要求
4.1.1雷管生产工房,必须设有独立的静电接地系统,其接地点不少于两处。长度大于100m的工房,每隔50m设接地点一处。
4.1.2雷管生产工房中非用电固定的金属设备,必须等电位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n。移动器具也应直接或间接静电接地,间接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108Ω。不应存在对地电容大于80pF的孤立导体。
4.1.3Ⅰ、Ⅱ类工序的地面、工作台,应铺设导电橡胶板。安全防护箱、防护罩、工作椅等,也应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并均应可靠接地。
防静电设施表面对地电阻,Ⅰ类工序为1×104~1×107Ω,Ⅱ类工序为1×104~1×108Ω。
4.1.4干燥的起爆药、延期药所用装药盒,其他药剂所用装药盒,盛药盘和传送危险品的器具宜用防静电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产生、积累静电的毛掸、毛刷。也不宜采用塑料和表面电阻大于1×108Ω的绝缘材料做器具。防护罩、观察孔必须用有机玻璃时应尽量缩小其裸露面积。
4.1.5在Ⅰ、Ⅱ类工序所在的工房内,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小于60%。当湿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增湿措施。对工艺有特殊要求时,按工艺要求执行。
4.1.6有可燃气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使可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雷管生产工房各入口处,应设有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
4.2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4.2.1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或纯棉内外服装,单件服装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6μC。严禁穿化纤、真丝和纯毛等织物服装。
4.2.2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鞋的电阻值为1×104~1×107Ω。
4.2.3Ⅰ、Ⅱ类工序所采用的手套、帽子和袜子,应是防静电制品或纯棉制品,摩擦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
4.2.41、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穿戴工作服装后必须经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检测合格方准进入工房操作。离开工房再进入时,应重新检测。
4.2.5对I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7Ω;对Ⅱ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8Ω。
4.2.6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工序时,也应遵守本标准有关规定。
4.3对静电电位的要求
4.3.1人体静电电位应不大于500V。
4.3.2工序静电电位:对Ⅰ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1500V;对Ⅱ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2500V。
5静电监测
5.1每半年至少对静电危险工房的各种设备,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接地系统等进行一次静电接地电阻测量;干燥季节应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合格率均必须达到100%。
5.2静电测量方法:
5.2.1静电接地电阻采用测量范围0~100Ω,准确度±5%的接地电阻测量仪。
5.2.2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对地电阻,按WJJ1的规定测量。
5.2.3防静电服装摩擦起电电位、电荷密度,按GBl2014的规定测量。
5.2.4手套、帽子和袜子的摩擦起电电量,按WJ1698的规定测量;防静电鞋的电阻值按GB4386的规定测量。
5.2.5人体对电阻采用准确度土10%的人体对地电阻检测仪测量。
5.2.6静电电位采用非接触式静电电压表测量。根据测量对象的不同,应选择:
当测量范围在0~50kV时,其准确度为±2.5%;
当测量范围在0~100kV时,其准确度为±5%。
5.2.7工房内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测量
工房温度采用最小分值1℃的温度计测量;工房空气相对湿度采用最小分度值5%的湿度计测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爆破技术及火工品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淄博矿务局525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应娟、王春乐、富宝灿、徐启麟、谢宜忠。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