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9981 次点击
第三章运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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