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新闻专员 ·  2008-02-22 11:24  ·  39157 次点击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作者:总局计量司邓媛芳发布时间:2008-2-2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背景
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计量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根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于1987年7月10日,以[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现行规章对规范我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现行规章开始施行至今已20年,在这20年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发生了新的变化,现行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现行规章中未对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需要完善现行规章中有关许可规定。另一方面,现行规章对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不完善,也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修订,加大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力度。此外,2005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行更是迫切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完善,实现计量检定员和注册计量师两种制度的对接,也迫切需要修订现行规章,进一步完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现行《计量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指导,结合《计量法》修订思路,以实现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两种管理制度的对接为目的,以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监管力度为手段,着力完善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监管体制,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规章一致,旨在加强对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其他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本办法不做调整。
针对现行规章的不足,完善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细化了计量检定员的资格许可和行为规范,并明确了注册计量师可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实现了两种制度的对接。
与现行规章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计量检定员的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新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中明确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的条件、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以及实施机关、期限等,并对应当另行办理、复查换证、档案管理作出了规定。
(二)为了实现计量检定员与注册计量师两种制度的对接,保证注册计量师也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三)完善了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增加了计量检定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定。《新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计量检定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以保证计量检定人员更好地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四)明确规定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新办法》弥补了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缺失,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质监部门不仅应当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还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弥补了现行规章的不足,完善了对无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律责任以及计量检定证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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