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9-08-02 21:40  ·  24999 次点击
液化气混气站
1.非本站人员,禁止入内。
2.站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火种,禁止穿外露铁钉的鞋子。
3.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尼龙、晴纶等能产生静电的服装,从事充气、检修和残液回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4.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下水道或地沟内排放。
5.混气间工作地点应铺胶皮,使用钢制工具时,要涂上黄油,拆修零件要轻拿轻放,避免引起火花。
6.站内禁止使用明火,必须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院内,房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7.灌气时,罐车周围10米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看守。除罐车外,其它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消火措施不准进站。
8.不得私装电气设施及线路。
9.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具。检修时,首先打开窗通风,严重漏气检修时应戴防毒面具。
10.日常运行中,每周应用肥皂水进行漏气检查,所检查的漏气处应立即处理。
1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并有两人轮流倒换,监视仪表指示。正常运行中,液化气调压后为196千帕,鼓风机压力为34.3千帕,混合气压为39.2千帕,当仪表指示数量偏离时,应及时调整。
液化气充装
1.气瓶应设人接收检查,未经检查不准充气。
2.各种充装的气瓶必须在定期检查周期内方能充装。
3.新气瓶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气瓶,必须排除瓶内的空气,严禁直接充气。
4.气瓶在首次充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记。
5.气瓶允许充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如采用非标准规格的代用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部颁技术标准,方可充装。
6.气瓶充装后,需进行充装重量复验,充许差额应小于0.5千克,严禁过量充装。
7.发现超重和漏气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砸、撞。
8.在充装过程中,应对气瓶的有关部位进行检漏,并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未检的三检制。
9.充装接头和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校验(不超过三个月),保证有可靠的气密性和准确性。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未表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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