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工作质量问题不可忽视

  lee ·  2011-01-20 21:02  ·  26420 次点击
由于检测(含检定和校准等,以下同)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有些检测机构出具“虚劣”证书或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一些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整治举措。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公正守法的技术机构利益得到保护,正常的检测市场得以培育,从而真正有效地推进质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众所周知,技术机构不同于其它一般商品企业,它是以相关的法规为准绳,依靠科学的仪器和方法,并严格按程序公正操作,从而为顾客提供客观准确的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机构。即是以提供科学的检测数据作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机构。由于这种服务行为具有隐蔽性、关联性和特殊性,因此一直以来大家都把公正性当作技术机构的生命线。然而,在技术机构面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检测业务的有限性以及利益驱动的影响,往往会导致某些技术机构为了赢得竞争“胜利”,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去采取以丧失公正性为代价出具“虚劣证书”的行为,并把此当作其“提高工作效率”或能实施“低价”竞争的主要手段,从而严重影响到检测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技术机构快速发展中的检测质量问题。笔者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检测质量问题中“虚劣证书”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一些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整治举措,这对于技术机构下一步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分析前,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虚劣证书”。它是指在具体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技术规范等规定,超授权能力范围或没完全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具体操作而出的证书或报告。它不同于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所造成的质量低下的证书或报告。换言之,“虚劣证书”行为是指以牟取不正当利润或利益为目的,用故意欺骗或违法违规的做法出具不科学、不真实的证书或报告来达到这一目的的行为。这里的所谓“不科学、不真实”至少包含如下二点之一:第一是“型式”不真实,主要是指超授权能力范围出证书或报告,以及假冒别的技术机构出证书或报告等行为;第二是“内质”不科学、不真实,主要是指其表面上有“能力授权”,但具体工作时却没有能完全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测,如只检测一遍或只检几个重要参数等,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检测而伪造数据。即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偷工减料式”的伪造行为。从现状来看,那些超授权能力范围或假冒别的技术机构来开展工作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查处,其证据比较容易收集到。而真正可怕的是那些具有相应“能力授权”,但也把出“虚劣证书”当作其“提高工作效率”举措的技术机构。这是因为检测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这样一类情况进行查处显得比较困难。从实际情况来看,也的确是“内质”不科学、不真实的“虚劣证书”行为要比“型式”不真实的情况普遍得多、严重得多。大家知道,造成检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如有不懂业务、技术水平不够造成的;有懂业务但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也有拿制度规范不当一回事而片面“追求效率”造成的;还有为了个人私利或关系而丧失公正性造成的等等。但本文只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产生“虚劣证书”行为的原因进行一些初步分析。
一是能获得高额利润是产生“虚劣证书”行为的直接动力。有些技术机构的员工之所以要采取“虚劣证书”行为来对待工作,是因为他们预期这样违法违规操作的收益大于公正检测的收益。由于“虚劣证书”行为是以“偷工减料”、以假当真,往往成本很低,而工作效率却“大大提高”等,这使得这样出具证书或报告的成本远远低于社会上正常检测的技术机构所需的成本。仅就成本而言,这样“工作”的技术机构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可见,“虚劣证书”行为在客观上就会产生较高利润。因此,在技术机构面向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虚劣证书”行为的产生往往有其现实的必然性。
二是有不良需求是产生“虚劣证书”行为的天然土壤。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有需求就有供给。“虚劣证书”行为得以存在,重要的是因为社会上有这方面不良需求的存在。由于这样“工作”的技术机构的报价往往可以比公正检测的机构来得便宜,而每个客户都希望用最少的钱买到最大的效用,所以从需求方的经济行为分析来看,这种“工作”状态下所出具的证书或报告就会有“市场”。如有的客户为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制造(生产)许可证考核、强制产品认证工厂检查、产品鉴定等需要,虽然事先已比较清楚地知道其所选技术机构的“技术信用”状况,可为了贪图便宜或方便;或本来就只是为了拿到证书或报告去搞形式应付一下;或有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某些私利等,从而作出“明知故犯”的不正当选择。正是由于这些特殊客户的存在,再加上检测市场不成熟,无形中使那些质量低劣甚至是虚假的证书或报告有了较广阔的需求市场,而这些市场需求的存在就决定了其供给必然存在。
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客户面临不利选择,从而使“虚劣证书”行为有机可乘。从市场不确定性原理可知,客户在送检时一般并不能观察到具体检测过程的质量,而技术机构自身往往清楚地知道所进行工作的真实状况;再加上检测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可见,检测服务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客户一般只能相信技术机构是能进行公正检测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当良莠不齐的技术机构一起在市场上竞争时,客户就面临着不利选择,上当受骗于“虚劣证书”行为的情况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四是对“虚劣证书”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从而使之相应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太小。当前,对技术机构的监管制度不健全,虽然在《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相关要求,各地也有一些地方性的管理办法或条例出台,但在实际执行中重视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如《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只明确对这种行为的个人处罚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对“伪造、篡改检验数据”也只对个人作了这样的明确。而对机构本身有约束,同时又有经济处罚条款的就是《产品质量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现实中,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细化可操作的全国性的法规,再加上政府监管部门人力不足,从而客观上就导致其平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这使得有这种行为者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基本没听说过,同时对其经济处罚的力度也不大,这自然也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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