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因应策略之探讨
仪器信息网 · 2011-03-24 00:04 · 26846 次点击
随着电子电机产品的不断创新及普及化,废弃后的电子电机产品所造成的回收、处理等环境议题,也逐渐受到先进国家环保人士的关切及重视,在延长生产者责任原则(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的考量下,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公告RoHS指令,作为减少电子电机产品生产、使用及废弃后可能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冲击之因应政策。
废弃后之电子电机产品回收处理问题影响层面广
RoHS指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输入欧盟市场的纳管电子电机产品及其零组件所含有的六大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PBB以及PBDE)不得超过管制的标准。受该指令影响的包括直接输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及间接输入(注:间接输入是指产品或零组件输入对象虽非欧盟会员国,但该产品或零组件经加工或包装后输入欧盟市场贩售,该类产品亦受到欧盟指令的规范要求)的产品,由于影响层面极广,国内相关业者近年来无不积极寻求并导入相关因应方案。
RoHS指令因应方案兹分为「产品验证」与「系统管理」两大类
整体来说,目前产业界对于RoHS指令要求的因应策略可分为「产品验证」及「系统管理」两大类。「产品验证」主要指针对需检测(具高风险性)的样品进行「破坏性」或「非破坏性」的检测,「破坏性」的检测方式是指将需检测的产品或零组件分解成均质材质,经研磨等前处理后以光谱仪或是气相层析质谱仪等设备进行检测分析;「非破坏性」的检测方式则是以手提式的检测设备(EDXRF、WDXRF等)进行检测。经比较后,「破坏性」检测方式成本较高,但检测结果较精准;「非破坏性」检测对厂商而言较方便,但检测结果仅能作初步判断之用。
「系统管理」则是透过管理系统的建立与推动,控制并减少组织(厂商)违反RoHS要求的风险。由于产品检测主要视各厂商实际需求来进行,因此透过管理系统的应用来探讨RoHS指令要求的因应方案将较为适切。
以品质管理系统为基石,组织将RoHS指令视为客户要求与品质目标
产业界因应RoHS指令要求,可透过ISO9001品质管理系统(QualityManagementSystem,QMS)或是
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EnvironmentManagementSystem,EMS)的原则进行。我国产业界目前大多以品质管理中符合客户要求的理念作为推动的依据,目前常被提起的QC080000有害物质制程管理系统(HazardousSubstanceProcessManagementSystem,HSPM)及绿色产品管理系统(GreenProductManagementSystem,GPMS)都属于这一类的管理系统。在品质管理系统的概念下,企业组织将RoHS指令视为客户要求或(及)品质目标,或在品质政策中由高阶管理者公开承诺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并由相关部门订定目标、标的及方案,透过戴明循环(DemingCycle)PDCA原理的应用,达到符合RoHS要求的目的。组织透过ISO9001品质管理系统因应RoHS指令要求时,应注意的相关条文要求汇整如表一所示。
表一ISO9001标准与RoHS指令要求的对应条文
条文编号条文内容对应关系
5.2最高管理者应以增进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RoHS指令的要求对象虽然只针对欧盟市场销售的品牌商及进口商,然而,对国内大多数的零组件供货商或是OEM/ODM厂商而言,这些品牌商或是进口商就是他们的客户,这些客户对于符合RoHS指令的需求,便是供货商或是OEM/ODM厂商之应符合目标。
7.2.1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应确定在欧盟指令的要求下,RoHS指令将被欧盟会员国转化为国内法规,故销往欧盟市场的产品或零组件都必须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7.3.2b)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输入必须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法规要求同7.2.1c)
在品质管理系统架构下,组织可透过产品设计与开发规划的审查(如透过内部物料管理系统将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列为禁用物料),产品品质/进料品质的量测与监督(非破坏性/破坏性产品检测),搬运与储存过程,出货或开始使用产品后,厂内发现不符合无有害物质(HazardousSubstancesFree,HSF)要求的通报与召回,以及供货商管理(要求供货商承诺符合RoHS指令要求及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以达RoHS指令之要求。而代工厂必须特别注意客户财产的保护,避免客户提供之无有害物质材料在加工过程受到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客户损失。
企业可以以环境管理系统为基底,将RoHS视为应遵守之环保法令规章
除了透过品质管理系统架构,环境管理系统的建置与推动,更是产业界因应全球环保诉求及绿色产品趋势的重要工具,然而很多人误将环境管理系统视为企业推行环保运动的指针,其实是一场美丽的误会,因为企业推动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在于降低因环保法规或是环境冲击对企业本身所造成的风险。
简单来说,推动环境管理系统为企业因应国内外环保要求及趋势的执行工具,在环境管理系统的概念下,企业组织应将RoHS指令视为组织应遵守的环保法令规章及其它要求事项,透过内部沟通及相关教育训练来提升相关人员对于RoHS要求的认知,减少组织违反RoHS指令要求的风险。此外,组织在进行先期环境审查时,也应将与RoHS指令相关的作业及活动纳入重大环境考量面,并透过程序书及作业管制来确保相关作业活动之结果,进而落实RoHS指令要求。组织透过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因应RoHS指令要求时,应注意的相关条文要求汇整如表二所示。
表二ISO14001标准与RoHS指令要求的对应条文
条文编号条文内容对应关系
4.2c)高阶管理者应界定组织的环境政策,并确认该政策包括对遵守适用的环保法令规章以及组织必须遵守的其它要求事项之承诺。RoHS指令应被视为应遵守的法规规章,或其它要求的承诺事项(视组织业务及市场定位)。
4.3.2a)组织应建立、实现并维持一个或多个程序鉴别以及取得适用得法令规章和其它要求,以确定组织环境考量面符合相关要求。同4.2c)
4.3.2b)组织应建立、实现并维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决定如何让这些要求应用在环境考量面上。同4.2c)
4.6a)管理审查的输入必须包括稽核和遵从法令及其它要求的评估结果。同4.2c)
在推动环境管理系统时,组织可透过制定一个全面性的指导纲要,规划针对RoHS指令要求的因应方案。因应方案内容可包括外部资料搜集汇整程序(RoHS指令及排除项目相关条文及信息的搜集汇整);有害物质管理程序(如:有害物质采购、贮存、标示、使用、搬运与储存过程;出货或开始使用产品后,厂内才发现不符合HSF要求的通报、召回及管理的作业程序);以及制程作业标准规范(S.O.P)等方式,以确保组织的运作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除此之外,由于ISO14001:2004条文4.3.2a)要求组织应建立、实现并维持一个或多个程序,鉴别以及取得适用的法令规章与要求,因此推行环境管理系统的组织对于相关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搜集及更新更应特别注意。由于RoHS指令有针对纳管物质及产品进行审查评估,其纳管对象或排除项目可能产生更动或变化,因而企业组织应保持定期追踪及鉴定作业流程,以确认组织符合该指令的最新要求。
随着国际环保意识的提升以及消费市场对绿色产品的要求,国际大厂为提升企业形象,皆分别透过「绿色伙伴」或「绿色采购」等策略要求配合的厂商及供货商除了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外,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世界潮流。对于国内的中小型厂商而言,若能透过品质管理系统(QMS)或(及)环境管理系统(EMS)的建置,并落实PDCA理念的推动与执行,不但可以因应日渐繁杂的产品要求(品质、安全、环境、社会责任等),也可有效控制并降低组织营运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