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新闻专员 · 2008-03-03 11:27 · 44789 次点击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08-3-3
**一、修订的必要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是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对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主体形式多元化,企业生产方式呈现多样化,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后续监管情况也日益复杂化,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而原规章对这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中无法可依,执法不力。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发布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要求行政部门规范行政的许可事项和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对涉及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等事项也应当予以明确,规范基层执法,保护企业权利。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规章名称由原规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对有关条款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这是因为,行政许可的外延较行政许可证大,而办法主要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更名有利于文题相符。
(二)新办法对原办法的结构作了调整。原办法根据许可项目类别的不同,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分别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与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作出规定。新办法则基于两项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非常类似,将两项许可合并,按照许可工作的程序,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对两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作出规定。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新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提出了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严格依法规定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决定程序,增加了许可证的颁发规定,明确了复查换证的程序,补充了另行办证与重新办证的规定,规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工作,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
(四)新办法规定,受理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机关由四类情况改为两类,即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规定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
(五)针对目前行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在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委托加工制度,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的标识制度作出规定,要求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六)为了规范许可工作,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首次在计量器具许可规章中对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基层执法工作。
(七)关于对无证查处的规定,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参考了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除单位或个人本身未取证的情形外,对已取证但未严格按照规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办证或另行办证,且未在质监部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也按照无证查处。
(八)在新办法第四、五章中,对已取得制造、修理许可的计量器具监管增加了以下几种制度:复查换证制度、证书变更制度、标识制度、委托加工制度、查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撤回制度、撤销制度、注销制度、公告制度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