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工作“十不准”规定
sccd · 2008-03-17 19:31 · 49189 次点击
**计量工作“十不准”规定**
1、不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介入任何计量器具产品销售;
2、不准任何地方强制推行计量器具产品准销证或类似的作法;
3、不准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推荐、监制、指定产品、复检等活动;
4、不准出具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
5、不准采取任何方式来变相提高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6、不准在计量执法检查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或增加企业负担;
7、不准任何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挂靠和直属于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8、不准未经授权的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开展工作;
9、不准未建标或装置超周期开展检定工作;
10、不准违背企业的意愿,强制企业接受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