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减免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

  仪器信息网 ·  2011-05-30 10:11  ·  43627 次点击
本报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除规定减免高新企业所得税外,政府还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条例》按照自行投资转化、转让、合作和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别作出不同的奖励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经费进行奖励。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进行奖励,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进行奖励;采用股权奖励方式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孙玮)
《科学时报》(2009-10-26B4园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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