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进、排气门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验收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11-05-30 10:04  ·  39801 次点击
内燃机进、排气门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
验收标准(第一稿)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进、排气门的超声波探伤方法,探伤设备及质量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缸直径在150mm以下内燃机进、排气门成品或半成品的超声波探伤。
2引用标准
ZBY230-84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ZBY231-85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ZBY344-85超声探伤用探头型号命名方法。
ZBY445-88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通则。
3超声波探伤仪、探头和耦合剂:
3.1超声波探伤仪器性能应达到下列指标,才能对内燃机气门进行超声波检测。
3.1.1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1%
3.1.2垂直线性误差:不大于3%
3.1.3动态范围:不小于28dB
3.1.4灵敏度余量:在200/φ2平底孔试块测试,当φ2平底孔波高达80%满幅度是,其仪器与探头组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45dB。
仪器其余性能指标应达到ZBY230-84标准要求。
3.2探头、超声波探伤气门用的探头,应根据气门杆身直径大小和材料不同来选择其探头的晶片直径和频率。
3.2.1探头晶片直径应不大于气门杆身直径。
3.2.2探头晶片频率一般选用5MHz。
3.2.3仪器与探头组合声场不得有双峰。
3.3耦合剂
3.3.1接触法探伤气门,用机油作耦合剂。
3.3.2水浸法探伤气门,用纯净的水作耦合剂。
4探伤人员
4.1从事内燃机气门超声探伤人员应按照GB9445-88《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通则》标准的要求,经机械工业部系统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试合格,取得超声波探伤技术资格鉴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气门的超声波探伤工作。
4.2只有取得II级以上超声波探伤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签发超声波探伤报告。
4.3为了保证气门探伤结果的可靠性,要求从事内燃机气门超声波探伤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在相同的仪器灵敏度下,探伤同一根气门同一部位的缺陷,其探伤人员右手持探头与左手持探头探伤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2dB。
5仪器灵敏度的校准
5.1用气门本体校准超声波探伤仪器灵敏度。
5.1.1从每批被探伤气门中任选10根气门。
5.1.2对选好的10根气门逐一进行超声波探伤。
5.1.3调节衰减器使其底波高度为80%满幅度。
5.1.4再次调节衰减器使其读数减少10dB±1dB,重复检测上面10根气门,若多根气门无缺陷波出现,则此时衰减器读数的dB值即为仪器对气门探伤的起始灵敏度。
5.2在5.1.4中,当调节仪器衰减器读数减少10dB±1dB时,若发现10根气门中多数有缺陷波出现,则须另选10根气门,用5.1方法进行检测,知道满足5.1.4中条件为止。
5.3每探伤一批气门之前,中间过程,均应校准一次仪器灵敏度,一旦发现一起灵敏度因故有变化,应及时重新校准仪器灵敏度,在发现灵敏度变化前探伤的气门,应全部重新探伤。
6气门质量验收技术条件:
6.1在5.1校准的灵敏度下进行探伤的气门,若发现气门杆身内部单个缺陷波高度超过80%仪器满幅度,应予报废。
6.2在5.1校准的灵敏度下进行探伤的气门,若发现多个缺陷波(群)其中最高缺陷波达到50%仪器满幅度,应予报废。
6.3在5.1校准的灵敏度下进行探伤的气门,若发现底波高度低于50%仪器满幅度,应予报废。
7探伤报告:每批气门探伤完毕应签发探伤报告,其内容包括:
7.1气门名称、材料、配主机型号。
7.2超声波探伤仪器型号、探头规格代号。
7.3验收标准、探伤结果,必要时绘出草图,标明缺陷位置,作出结论。
7.4探伤人员、报告审核人员签名,探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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