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
仪器信息网 · 2011-06-24 10:20 · 56783 次点击
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对国有资产“一股独大”,加上政府的不当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使国有无法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改造更新,已经影响到了国有资本与市场体制的有机融合.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产权制度的创新是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目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
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
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
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资产制度的。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
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独立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
我国境外的资产管理制度模式大多是将国内国有资产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国有企业资产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资产资产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长期以来,境内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政府社会资产管理制度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实则是政府代为行使,在政府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资产管理制度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政府资产管理者职能,对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政府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资产管理制度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管理和境外机构资产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中央管理而言,商务部、国家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国有企业就索性规避政府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