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Baike ·  2011-06-25 09:20  ·  41909 次点击
根据市局制度和区局关于开展“厉行节约、勤俭建局”活动的安排意见,结合区局2006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规范:
(一)车辆的养路费、年审年检费。所有车辆养路费、年审年检费由司机提前提出申请,由区局购买(养路费、年审年检费在包干费用中列支),由于司机申请不及时,造成三费迟交引起的罚款、滞纳金,在各车辆包干费用中列支,区局经办人因工作管理制度不负责造成的罚款、滞纳金由经办人承担,除此以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罚款、滞纳金由区局承担。
(二)车辆的违章费。车辆因违章而造成的罚款、滞纳金(包含到市外的违章),将由各车辆的司机自己承担,区局不予报销。
(三)司机补助。为了加强车辆thldl.org.cn日的上午、下午或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都必须无条件停放在区局指定的车库(特殊情况报经局长批准),依据考勤记载按照车辆进库的天数,发放司机停车补助每人每天2元(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此项补助由区局按季根据考勤情况另外造册计发。凡擅自出车或违反停放的,除扣发每天2元的交通补助外,另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每月费用100元,出车补助100元,到市外出车的,按每人每天15元发给出车补助,节假日市外出车每人每天另补10元出车补助,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和派车单,司机一人到市外无人进行招待的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50元,必须凭当地的餐票据实报销;司机随同科室及他人到市外出差的司机只能报销出车补助,其他任何费用不能报销。
(四)安全奖。车辆全年不出交通安全事故,单人单车奖励1000-1200元。
因市局严格控制内勤、外勤比例,2006年区局将严格按照市局规定执行。为了严格执行市局预算,进一步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对区局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区局内勤、外勤人员到城区或掇刀区有关单位办公事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区局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工作管理制度交通补助费。内勤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60元交通补助费,外勤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80元交通补助费;因已经发放交通补助,此项均不能再以任何形式、理由报销公交车、出租车、租车费用。
(二)个体税收、矿业税收员岗位补助。一律由科长浮动挂钩考核,区局只分配到科,不分配到人。由科长和副科长根据当月出勤的天数和月度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并将结果传递到办公室后勤组造表发放,此项严禁平均分配,否则区局将给予停发补助,此项补助分管团林、麻城的税收管理员按实际下户天数每人每天给予7元的补助、其他的税收管理制度人员按实际下户的天数每人每天给予5元的补助。此项均不能再以任何形式、理由报销餐费、交通费等。
(三)上下班交通补助。购买住房地点距离办公地点超过两公里的,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100元补助。
(四)其他补助。根据市局规定,对于办税服务厅、监察室及计划财务有关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20元岗位补助;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助。
(一)出差借支标准。出差借支按批准的出差天数,出差人按审批程序借支,省内出差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省外出差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出差返回后应在两周内及时财务规范管理结帐,财务规范管理结帐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车船费、住宿费、《出差审批单》及相关杂费原始凭证,按规定标准核报。
(二)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为:车船费、住宿费、交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三)出差乘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①职务为正副处(县)级干部、高级师、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乘座飞机普通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住宿标准省内120元以内/天、人,省外180元以内/天、人,特区为200元以内/天、人。②其他人员乘座飞机必须经市局局长批准、轮船四等舱、火车硬卧;住宿标准省内100元以内/天、人,省外150元以内/天、人,特区为200元以内/天、人。
(四)工作管理制度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外会议、费、会议费等票据已包含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②组织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往返途中的补助按出差补助标准领取,不论往返途中多少天,一律按往、返各一天计算出差补助。工作管理制度人员出差期间,所开支的与工作管理制度无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关于市外出差。①管理人员因公到荆门市外出差单位不派车的(只限于三天只内,发放补助的天数不超过3天),不分途中或住勤每人每天领取交通补助和出差补助70元(不再报销的士等费用);②由单位派车到市外出差,不领取交通补助和出差补助。每人每天凭当地就餐发票报销50元生活费,和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其他费用一律不能报销(不含开会、培训学习及全省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其他活动);③随行司机的补助由相关科室人员统一填报;④司机因工作管理制度需要单独出差的,每人每天凭当地就餐发票报销50元报销生活费,不准许再单独领取生活补助。
发放对象为全体在岗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现金100元。
干部职工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值班,应由单位安排补休,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五一、十一节1、2、3日,元月1日,大年初一、初二、初三)按日实行定额补助60元,其余的天数属于星期六、星期天按日实行定额补助50元。属于本职管理制度之列、月度工作管理制度之中,区局、科室或分管领导安排的加班不发加班补助,也不安排补休(工作管理制度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属于全局性工作管理制度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管理制度加班,要报局长批准,原则上补休,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按日实行定额补助,本条不包含司机节假日出车补助。
此项补助发放的对象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参加工作管理制度之年至2003年止,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核定月补助定额,随工资发放。
按市局有关规定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及奖金(职工就餐补助除外),离岗休息人员发放50%;符合省局退养(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年龄满45周岁且税务管理制度年龄满20周年)或市局(干部身份人员退养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身份退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提前退养的人员(含病休人员)发放40%。凡未达到省、市局退养年龄而申请离岗退养的人员不得进行发放。离岗休息人员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执行离岗退养人员待遇,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养政策的,办理了退休手续,执行退休人员政策。
(一)根据实际工作管理制度需要,用自筹资金发放的其他奖金,不得超过市局统一规定发放的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和岗位考核奖)的20%。
(二)对于各种单项奖励,严格比照省、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不能超过标准或违规发放。
(三)每年发放的各种物质款不得超过500元。
(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视、慰问住院病人及产妇应是本单位女职工本人及其男职工妻子,累计费用不能超过300元(含水果和花篮等);属于长期往院的重病人(两月以上)累计费用不超过500元(含水果和花篮等),除此外费用自理。属于科长的探视慰问组成人员为:局长、对口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组成人员为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属于干部职工家中办丧事,应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妻子或丈夫累计慰问费用不超过500元(含花圈和鞭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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