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点是健全监督机制
Baike · 2011-06-25 09:20 · 46538 次点击
中加强监督已是人们在社会进步过程中的共识,尤其在经济领域中,加强监督是防止腐败、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保障。联系市供销社直属产权改革实际,建立监督机制同样是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之所以是课题,是我们直属企业还没有涉及或破解的工作项目,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即:直属企业没有真正的监督机制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由来已久的现状,亟待我们认真的分析,找出解决的措施和制度。
虽然供销社是合作经济组织,有健全的监督机构,但直属企业是供销社的主管子公司,企业本身并非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这种模式完全脱离了合作制原则,企业的领导班子是供销社理事会任命的,并委托党政的一把手对企业的进行运营、和监督。监督作用体现在领导对下属的监督,完全依赖于对党政一把手的信任与能力上,没有群众基础的广泛性。仅对理事会负责。但是由于有着内部的利益和独立性,外部监督如果得不到企业领导的配合,很难达到真正的监督效果。企业经理负责制导致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完全依赖于主要领导的素质和能力,完全阻碍了干部、职工监督作用的积极性。这是现有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桎梏,而不是企业自身所能改变的。
部分直属内部经过一年来的改革形成了若干小型股份制企业。经我们调查,这些小型股份制企业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物资集团的平房股份制企业,是原企业的领导者和职工个人入股,集团绝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二类是以职工身份置换金额入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三类是以资金或场地与民企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从这三类股份制企业看,只有第一类物资集团的平房分是比较雏形的股份制企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但相关的、条例以及运作、制约机制还不健全。第三类股份制企业,基本沿袭了“承包式”的管理模式,每年向出资人缴纳多少金额的监督形式。这类企业只有几家向个体转型的企业。最多的是第二类股份制企业,基本上都是翻牌式的股份制企业,其监督方式仍然延续原有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模式。存在上述多种不规范监督方式的客观因素有几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资产处置决定权在市社,有净资产和优势的企业,自身无法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是企业领导没有太大的购买股权能力。二是企业股份制改造没有明确的量化,自然引进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也无法确定。三是市社对直属企业的方向、规模、体制形态等未确定目标的情况下,企业无法迈出太大的改革步伐,监督的形态不可能规范和健全。第二方面,直属企业的股份制基本上都是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没有一个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有的框架依然残留着旧的管理意识,经营方略还没有大的改观,监督作用还没有引起深刻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