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分析煤样、测定次数及数据修正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0 08:42 · 51458 次点击
在常规的煤质分析中,对要进行分析的煤样、测定的次数和最后所得数据的修正,都有严格的要求。
(一)煤样的规定
1、分析煤样(以下简称煤样)一律按GB474《煤样制备方法》制备。在制煤样时,若在小于50℃下连续干燥1h后试样质量变化不超过0.1%,则为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2、煤样应装入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玻璃瓶。
3、称取煤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进行称取。
(二)关于测定次数
1、.除特别要求者外,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两次测定(通常称为重复测定),两次测值的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同一化验室允许差为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应进行第三次测定,如三次测值的极差小于l.2T,则取三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四次测定。如四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四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三个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可取此三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2、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煤样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煤样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最多不超过7天)内进行。
(三)结果计算中数据的修约规则
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一位上增加1,小于5则弃去;凡末位有效数后边的第一位数等于5,而5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零,则在5前一位上增加⒈5后面的数字全部为零时,如5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前一位上增加1,如前面一位为偶数(包括零),则将5舍去。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数字中左边第—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