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纺织服装有害物质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6 · 53624 次点击
在欧盟,纺织服装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不如食品那么敏感,但由于很多纺织服装直接长期接触皮肤甚至口腔,再加上欧盟政府及相关产业界的大力宣传,欧盟消费者近年来对纺织服装的环保要求极为关注。
1976年7月27日,欧同体理事会就颁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Directive),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关于纺织服装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工艺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5月该指令已经经历了33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8次补充(adaptationtotechnical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VXII中。
在纺织服装领域,限制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镍镉含量、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全氟辛烷磺酸等。本页下方的“相关欧盟法规”列出了限制指令在纺织服装方面的历次修订和补充情况。
1.禁用偶氮染料
使用了某些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在裂解后可能会释放出有害芳香胺,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2002/61/EC指令和2004/21/EC指令,对有机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使用的偶氮类染料进行了限制,并列出了22种对人体有害的芳香胺(详见2002/61/EC附录),这些芳香胺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kg。
对芳香胺含量的检测主要采用以下三个标准:
CENISO/TS17234:2003《皮革的化学试验.测定染色皮革中的偶氮染料含量》
EN14362-1:2003《纺织品.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不通过萃取取得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EN14362-2:2003《纺织品.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2部分:通过萃取纤维取得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2.禁用蓝色染料
蓝色染料对水生物具有较高的毒性,且不容易降解,可通过废水污染环境。为此欧盟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2003/3/EC指令,禁止在纺织皮革制品中使用一类名为蓝色染料(bluecolourant)的偶氮染料。指令规定,C39H23ClCrN7O12S•2Na和C46H30CrN10O20S2•3Na这两种染料在纺织皮革制品中的重量百分比不能超过0.1%。
3.阻燃整理剂
欧盟认为在纺织品中使用的某些阻燃剂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因此先后发布79/663/EEC、83/264/EEC和2003/11/EC指令来限制阻燃整理剂的使用,至今共有5种阻燃剂受到限制,分别为: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Tr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TRIS)、三-(氮杂环丙烯基)-氧化膦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TEPA)、多溴联苯Polybromobiphenyls(PBB)、五溴联苯醚Diphenylether,pentabromoderivativeC12H5Br5O(PBDE)和八溴联苯醚Diphenylether,octabromoderivativeC12H5Br8O(OctaBDE)。
4.五氯苯酚
欧盟鉴于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PCP)及其化合物对人体以及环境的危害,先后发布了91/173/EEC和1999/51/EC,对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的使用进行限制。指令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配制品中,五氯苯酚以及盐和酯类化合物的浓度应小于0.1%。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五氯苯酚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配置品的组成成分,其中的六氯二苯并对二噁烷(H6CDD)都不能超过2mg/kg(91/173/EEC规定为4mg/kg)。
5.多氯联苯
欧盟已证实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三苯(PCT)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剧毒物质,因此最初的76/769/EEC指令就限制了多氯联苯的使用。在此基础上,欧盟又先后发布了83/478/EEC和85/467/EEC对其进行修订。
指令规定,不能使用多氯联二苯PCB(但一氯和二氯苯除外)和多氯联三苯PCT,以及含PCB或PCT重量含量超过0.005%的制剂。
6.有机锡化合物
一些有机锡(OrganostannicCompounds)化合物,尤其是其中的三丁基锡Tributyltin(TBT)化合物,用于防污处理时会对水生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包括可能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89/677/EEC、1999/51/EC和2002/62/EC,对有机锡的使用进行限制。指令规定,有机锡混合物用作游离缔合的涂料(freeassociationpaint)中的生物杀灭剂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compounds)的使用。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7.重金属
(1)镍释放
某些含镍的物品与人体长时间接触后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为此欧盟于1994年发布了94/27/EC指令。指令要求,下列长期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能大于0.5μg/(cm2•week):
耳环;
项链、手镯、手链、脚镯、戒指;
手表盒、表带及紧固物;
用于衣物的铆钉按钮、紧固物、铆钉、拉链及金属标示物。
如果能保证在至少两年的常规使用环境下,镍的释放量不超过0.5μg/(cm2•week),且上述产品中有一层保护涂层时,则可允许使用。
(2)镉释放
镉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为此欧盟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限制镉的指令91/338/EEC。指令要求,衣物及其点缀品、涂层或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人造皮革等所规定的产品中镉含量(以金属镉表示)不能超过0.01%,除非由于安全原因而需要染色或采用镉稳定的产品除外。
8.全氟辛烷磺酸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2006/122/EC规定,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μ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使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