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有关纺织服装的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0 · 40629 次点击
澳大利亚联邦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是《商务(贸易解释)法案》(TheCommerce(TradeDescriptions)Act1905),以及根据此法案制定的《商务(进口)条例1940》(Commerce(Imports)Regulations1940)。
法规要求用英文来标识商品说明。纺织品的商品说明主要是以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应尽可能地标识在产品上。如果商品说明不能标识在纺织产品上,则可标识在外包装上。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PurewoolorAll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下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成为“纯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低于95%,则不能将其标识为“纯羊毛”。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高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进行说明。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纤维,则应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反之亦然。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他纤维质量分数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紧接着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than5percent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根据含量高低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名称和含量。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填充(loaded)”或“增重(weighted)”字样。
如果含有纸张,要求商品说明中指出产品含有纸张。
除了羊毛和纸张外,如果衣服和纺织产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