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禽肉类进口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3  ·  30234 次点击
韩国负责家畜、禽肉类产品的进口监管的主要部门是韩国农林部(MAF)。该部门负责制定与农产品相关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其下属的国家动物研究及检验所主要负责执行有关当地和进口畜、禽产品的法规条例。
1.对家畜制品的进口检验要求
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韩国与肉类产品有关的检验检疫规定有:指定检疫物——所有动物、动物性产品及其包装容器在进口时必须接受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的检疫;已经过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规定的消毒方法、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肉类制品可不接受检疫;经农林部长官特别同意,用于实验、研究用动物制品可例外。禁止进口产品——农林部长官指定、公告的禁止进口国家和区域生产、发送的产品或经由该国家和区域的产品。进口检疫证明——当指定检疫产品被允许进口时,进口商须出示出口国政府发行的“未被家畜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检疫证明书;农林部长官从家畜防疫及公众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必要时,可制定并公布针对某一出口国的进口卫生条件,内容包括与检疫证明书项目相关的检疫内容、卫生状况等。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牛肉、猪肉、家禽肉均为韩国政府指定检疫产品。因此,出口企业要想取得对韩肉类产品出口资格,必须先过检疫关,即按照韩农林部规定的程序提出出口申请,并遵守韩农林部规定的进口卫生条件。农林部规定的肉类产品进口许可程序分为8个阶段:向韩农林部提出具体出口产品的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农林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农林部向申请国提出质疑书;农林部对申请国的质疑回函进行审查并进行危险评估,如认为申请国为家畜卫生状况良好国家则转入程序;如认定申请国家畜卫生状况可疑则可要求先进行现地调查后再转入下一程序;农林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同意或禁止出口,如同意出口则转入下一程序;农林部制定针对该申请国申请产品的进口卫生条件;同意进口。
并且,跟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及施行规则的规定,对家畜、肉类产品的进口申报规定如下:进口商进口肉类产品时,需按规定样式填写申报书向农林部长官申报;此时,进口商可于货物到达前提前申报;如到货港、到货日期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重新申报变动内容。申报书附加资料如下:
①检查成绩书或检查证明书(规定精密检查对象产品必须在农林部长官认可的国内外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接受检查);
②以韩文标注的包装纸或记载韩文标注内容的资料;
③产品生产报告书副本或许可证副本(仅限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为取得外汇收入而进口的原料或为本公司产品进口原料的情况)。农林部长接到进口申报后根据“畜产品进口申报及检查方法”的规定,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产品发放“产品进口申报证书”;对检查不合格产品按规定销毁,并通报海关;但如不合格原因为含水量问题时,允许进口商以加工、加热、改换用途等方法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农林部长从公共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必要时,可向出口国提示进口卫生条件。
2.对家禽制品的进口检疫要求
韩国对进口禽肉冷藏或冷冻肉的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鸡做了如下规定:出口国在过去3年间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但如经韩国农林官员认定,出口国国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控制措施正得以有效实施,则可将该期限定为6个月;在以家禽饲养场为中心、半径10km的范围内,过去2个月内未发生过新疫情;家禽饲养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禽霍乱、雏白痢、禽伤寒、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肝炎(仅限于鸭肉)、鸭病毒性肠炎(仅限于鸭肉)、新城疫及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且从中分离出沙门氏菌噬菌体(4型);出口国政府每年需向韩国政府通报本国实施的重要家禽传染病防疫计划及实施结果,并于每月以英文形式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国国内家禽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如果出口国发生禽流感、嗜内脏速发型新城疫及其他重要家禽传染病或类似疾病,须立即向韩国政府通报。发生禽流感时,还须在停止出口的同时,向韩国政府通报必要的事项;如要恢复出口。须事先与韩国政府协商;出口国政府须对希望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国内作业场(屠宰场、加工厂、保管场)实施卫生检查,并向韩国政府通报合格的作业场。家禽的宰杀、分割、加工、包装及保管的作用场,须是中方通报的经韩国政府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认可的作业场;被认可向韩国出口的作业场,不得从禁止向韩国出口的国家进口或经营途经此类国家的家禽和肉类;禽肉须出自出口国政府兽医官员经实施活体或解剖检疫,结果为健康的家禽。同时在包装物和包装上,须印有经无害于公众健康的方法处理过的合格标志。这一合格标志须事先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家禽肉中,导致危害公众健康的残留物(抗生素、合成抗菌素、农药、激素制剂、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等)不得超过许可标准(依据韩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被沙门氏菌污染,不得进行影响家禽肉结构或特性的离子化放射线或紫外线处理,并不得投入软肉素等成分;用于包装出口家禽的包装纸须由出口国政府认可、于人体无害的、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材料制成;出口国政府每年必须以英文版本形式向韩国政府提交有关残留物检查的机构、设施、人员、检查方法、检查计划、检查实绩、残留允许标准、家禽用、动物用医药品及杀虫剂等销售实绩的详细材料;出口家禽肉须将头、爪、胃、肺、食道、气管等剔除,且不得划破胴体;出口家禽肉在运抵韩国的过程中,不得经由韩国不允许进口家禽肉地区,不得被传染性家禽病的病原体污染,须没有腐烂、变质等有关于公众健康的问题,并需安全运输;出口国政府(兽医官)须以英文形式签发详细记载出口检疫证书;韩国政府兽医当局有权对向韩国出口家禽肉的肉类作业场进行实地卫生检查,如卫生检查结果不合格,则禁止该作业场生产的肉类向韩国出口;韩国政府兽医当局在对出口家禽肉的检疫中,如发现有与韩国政府的进口卫生条件不符的事项,以及经禽流感精密检查,结果发现有禽流感血清型时,可退回或销毁该批家禽肉,并可终止该批家禽肉生产作业场向韩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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