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限量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5  ·  43454 次点击
欧盟2006年颁布的委员会条例(EC)No1881/2006,制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废止了委员会条例(EC)No466/2001)详细规定了欧盟水产品、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中铅、镉、汞、锡重金属的限量。
2008年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对委员会条例(EC)No1881/2006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铅、镉、汞、锡重金属在各类食品中的含量,尤其在水产品中的含量做了较大调整。
委员会条例(EC)No333/2007,关于食品中的铅、镉、汞、锡、3-氯-1,2-丙二醇(3-MCPD)、3,4-苯并芘的官方控制的采样与分析方法中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锡、3-MCPD、苯并芘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欧盟食品中重金属的限量标准具体如下:
重金属
食品
最大残留限量
(mg/kg湿重)

未加工牛奶、热处理牛奶、奶制品加工中的用奶
0.020
婴幼儿配方食品
0.020
牛、羊、猪和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10
牛、羊、猪和家禽的下水
0.50
鱼肉
0.30
甲壳类动物,不包括蟹肉、龙虾和类似大甲壳类水产品的头部和喉部
0.50
双壳贝类
1.5
去掉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物、豆荚和豆类
0.20
蔬菜,不包括芸苔属蔬菜、叶类蔬菜、新鲜药草和菌类。
土豆只适用于去皮土豆。
0.10
芸苔属蔬菜、叶类蔬菜和以下菌类:双孢蘑菇(普通蘑菇)、平菇、香菇
0.30
水果,不包括浆果和小水果
0.10
浆果和小水果
0.20
油和脂肪,包括乳脂
0.10
果汁、浓缩果汁、果汁饮料
0.050
酒(包括气泡酒、不包括烈性酒)、苹果酒、梨酒、水果酒
0.20
芳香葡萄酒、芳香葡萄酒饮料和方向葡萄酒制成的鸡尾酒
0.20
食品补充剂
3.0

牛、羊、猪和家禽的肉(不包括下水)
0.050
马肉,不包括下水
0.20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肝脏
0.50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肾脏
1.0
鱼肉,不包括以下鱼种的肉:
鲣、斑带重牙鲷、花鳗鲡、唇鲻、竹荚鱼及金枪鱼、鲯鲭(鲯鲭属)、沙丁鱼、鳎鱼、金枪鱼、风尾鱼、旗鱼
0.050
以下水产品的肉:
鲣、斑带重牙鲷、花鳗鲡、唇鲻、竹荚鱼及金枪鱼、鲯鲭(鲯鲭属)、沙丁鱼、鳎鱼
0.10
金枪鱼肉
0.20
风尾鱼、旗鱼肉
0.30
甲壳类动物,不包括蟹肉、龙虾和类似大甲壳类水产品的头部和喉部
0.50
双壳贝类
1.0
去除内脏的头足类动物
1.0
谷物除了糠麸、小麦和大米
0.10
糠麸、小麦和大米
0.20
大豆
0.20
蔬菜、水果,除了菜叶、新鲜的香草、真菌、茎状类蔬菜、块根类蔬菜和马铃薯
0.050
茎状类蔬菜、块根类蔬菜和马铃薯,除了块根芹(27)。对马铃薯,最高残留限量只适用于去皮马铃薯
0.10
菜叶,新鲜的香草和以下真菌:蘑菇(普通的蘑菇)、平菇(糙皮侧耳)、香菇(花菇)
0.20
真菌,不包括蘑菇(普通的蘑菇)、平菇(糙皮侧耳)、香菇(花菇)
1.0
食品补充剂,不包括主要由海藻或海藻制品构成的补充剂
1.0
食品补充剂,主要由海藻或海藻制品构成
3.0

以下鱼的肉:
琵琶鱼、大西洋鲶鱼、鲣、鳗鲡、锯鳞鱼、鳕鱼、大比目鱼、岬羽鼬、枪鱼、鲽鱼、鲻鱼、粉鳕鳗鲡、梭子鱼、普通鲣鱼、
细鳕、葡萄牙角鲨鱼、魟鱼、雄鲑、安哥拉带鱼、铜盆鱼类、鲭或溜滑的鱼、鲟鱼、旗鱼、剑鱼、金枪鱼
1.0
食品补充剂
0.10

罐装食品,不包括罐装饮料
200
罐装饮料,包括罐装水果汁和罐装蔬菜汁
100
罐装婴儿食品,罐装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不包括干制品和粉状食品
50
罐装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牛奶),不包括干制和粉状食品
50
罐装专供婴儿的医用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干制和粉状食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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