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等级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5  ·  26494 次点击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ederalMeatInspectionAct,FMIA)
《禽产品检验法》(PoultryProductsInspectionAct,PPIA)
《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DCA)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ProductSafetyAct,CPSA)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
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
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
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但却有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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