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对标签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4  ·  36992 次点击
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部令等对于食品标签的规定,具体如下:
需使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专用名称,如没有可使用通用名称或俗名;
对于在规定条件下储存会很快变质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以特定字样“使用日期至”开始的日期(包括年份),对于非上述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由特定字样“此日期前最佳”开始的日期(包括年份);
如有可能,应标明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地址(或对于进口产品,在下文中指进口商的办公地址)及生产商或加工者的姓名(或对于进口产品,在下文中指进口商的姓名,如为公司,则指公司名称);
对于食品添加剂配方,应标明每种配料(不包括用于调味的配料)的名称和重量比例(如配料为维生素A衍生物,则应标明维生素A的重量比例);
对于含有用于食品卫生法附表5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用途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此类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以及该表右侧所列项目中适合的一项。对于含有非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对于以食品卫生法附表6所列食品(不包括牛奶)为原材料加工的食品,不包括无抗原属性的食品及表3第2项所列的食品,应声明产品按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的指定;
对于含有从食品卫生法附表6所列食品衍生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声明食品含有该食品添加剂且食品中所含该食品添加剂是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
应标明储存方法,对于依据同一款规定已经制定使用方法标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标明符合标准的使用方法;
对于食品添加剂,应用日文标明“食品添加物”字样;
对于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食品添加剂,应用日文标明“食品添加物”字样,且标明该食品添加剂是由特定原材料衍生的;
对于焦油色配方,应标明在食品中实际产生颜色的名称,前面加日文“制剂”字样;
规定需提供成份声明的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重量比例;
对于以维生素A衍生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维生素A的重量比例;
对于阿斯巴甜或含有阿斯巴甜的配方或食品,应声明产品为L-苯丙氨酸复合物或产品含有L-苯丙氨酸;
对于矿物质水及其它同类产品,若其容器或包装中二氧化碳压力在20℃时低于98kPa且没有经过巴氏灭菌或采取灭菌处理,应声明此水没有经过巴氏灭菌或采取灭菌处理;
对于冷冻果实饮料,应用日文标明“果实饮料”字样;
对于罐头食品,应标明主要配料;
对于肉类,应标明牲畜或家禽的品种;
对于肉类,如采取了用利器切割腱肉和纤维保持其原有形状,用调味料浸泡,与其它部分连接的处理方法和/或任何其它处理方法,可能使致病细菌污染内部,应声明进行了此类处理,且用于人类食用时有必要对整块肉进行充分加热;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4项所列食品,应标明用作配料的肉类名称;
对于干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干肉类产品;
对于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其pH值及水活性值;
对于专门加热的肉类产品,除干肉类产品及未加热的肉类产品外,采用除通过加热使其中心部位持续30分钟保持在63℃或其它类似或更好的方法之外的方法进行灭菌处理获得的产品,应声明产品为专门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其水活性值;
对于经过加热的肉类产品,应声明产品为经过加热的肉类产品,并标明产品是在包装后或包装前进行的灭菌处理;
对于肉类产品、鲸肉产品、鱼肉肠、鱼肉火腿、或特别包装的鱼饼,采用密封的容器或包装,通过加热使其中心部位持续4分钟保持120℃或采取任何其它类似或更好的方法进行灭菌处理(不包括罐头或瓶装产品),应标明灭菌方法;
对于pH值不大于4.6或水活性值不大于0.94的鱼肉肠、鱼肉火腿或特别包装的鱼饼(不包括罐头或瓶装产品),应标明其pH值或水活性值;
对于通过对生产或加工的食品进行冷冻获得的产品,应声明产品在使用前是否需要加热;
对于使用前需要加热的冷冻食品,应声明产品在冷冻前是否加热;
对于生牡蛎、用鲜鱼切片冷冻的产品或去壳的贝类(不包括生牡蛎),应声明产品是否用于生食;
对于用于生食的切片鲜鱼或去壳的鲜贝类(不包括生牡蛎)(不包括冷冻产品),应声明产品用于生食;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8项所列的任何食品,应声明该食品经过游离辐射处理;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9项所列食品(不包括罐头或瓶装食品),应声明该食品包装于密封容器或包装中,密封严密,压力灭菌;
对于带壳的家禽蛋(仅用于生食),应声明产品用于生食,储存温度最好不高于10℃,且当产品超过“此日期前最佳”所示日期用于人类消费时应加热灭菌;
对于带壳的家禽蛋(不包括用于生食的),应声明产品是用于加热及生产,且用于人类消费时应加热灭菌;
对于液态家禽蛋,如果产品是灭菌的,应标明灭菌条件;
对于没有灭菌的液态家禽蛋,应标明产品未灭菌,且应加热灭菌后再用于人类消费;
对于生牡蛎(仅用于生食的),应标明打捞的海、湖或湿地的名称;
对于煮制的螃蟹,应标明用于人类消费时是否需加热灭菌;
对于用脂肪或油处理过的方便面产品,应声明产品用脂肪或油处理过;
对于食品卫生法附表3第12项所列食品或加工食品,应标明是否应用DNA重组技术获得,以及是否区分开有无使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
对于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应声明此类食品具有特定健康用途,并标明营养成份的数量、能量、原材料名称、净重、标准日摄取量、摄取方法、摄取注意事项、及旨在启发与推广均衡饮食习惯的声明;
对于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声明此类食品具有营养功能,标明符合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制定的标准的营养成份的名称和功能、营养物质的数量、能量、适当的日摄取量、摄取方法、摄取注意事项、及旨在启发与推广均衡饮食习惯的声明,并声明该食品未向卫生、劳动及福利部部长申请单独检查;
对于已规定利于健康的营养成份限量的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或对于已规定标明的功能成份推荐日食用量的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标明适当的日摄取量中所含营养成份与推荐日食用量的比例;
对于具有特定健康用途的食品或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有必要特别注意其配制和保存方法的,应标明有关注意事项;
对于不是用于特定健康需求及具有营养功能的食品,应禁止使用误导食品饮食用途的名称、营养成份的功能及能够预期特定健康用途的标识;对具有不属于特定健康用途的营养功能的食品,应禁止使用能够预期特定健康用途的标识;
特定的与健康有关成分的规定:对于纤维、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成分,如果用了“富含”或“包含”等字眼,规定必须要符合厚生劳动省的最小含量标准。对于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糖、钠等成分,如果用了“低于”或“没有”等字眼,必须符合厚生劳动省的最大含量标准。为了特定健康用途(FOSHU)的食品是指那些添加了某种具有特别功能的成分的食品。为了证明具有特别的健康效用(例如降低胆固醇),厚生劳动省必须进行审查和核实。国外产品若证明产品的特定健康用途,需向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部门咨询并递交申请。日本国内营养机构将对产品进行检测,如果检测通过,厚生劳动省会通知申请者;
对于一种食品,如果不是未应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并确定对其生产和分销进行了区别,或不是含有未应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包括以加工食品作为原材料的),并确定对其生产和分销进行了区别,禁止声明有关农产品食品是未应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食品或食品卫生法附表7左侧所列的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是未应用DNA重组技术的农产品;
对于食品卫生法的标签要求,在实施细则中对某些项目进行了细化或者豁免要求,应遵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参考网页】
食品卫生法法令检索网页
食品卫生法通知检索网页
厚生劳动省食品表示规定网页
厚生劳动省"FoodwithHealthClaims,FoodforSpecialDietaryUses,andNutritionLabe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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