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品防腐剂限量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2 · 31833 次点击
台湾对食品中防腐剂使用限量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防腐剂
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钠、山梨酸钙
1.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酱菜类、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腌渍蔬菜、豆皮豆干类及干酪;用量以SorbicAcid计为2.0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煮热豆、酱油、味噌、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海藻酱类、豆腐乳、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糕饼、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西红柿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SorbicAcid计为1.0g/kg以下。
3.本品可使用于不含碳酸饮料、碳酸饮料;用量以SorbicAcid计为0.5g/kg以下。
丙酸钙、丙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Acid计为2.5g/kg以下。
去水醋酸、去水醋酸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奶酪、奶油及人造奶油;用量以DehydroaceticAcid计为0.5g/kg以下。
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
1.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干酪、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煮熟豆、味噌、海藻酱类、豆腐乳、糕饼、酱油、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番茄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它调味酱;用量以BenzoicAcid计为1.0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碳酸饮料、不含碳酸饮料、酱菜类、豆皮豆干类、腌渍蔬菜;用量以BenzoicAcid为0.6g/kg以下。
对羟苯甲酸乙酯、对羟苯甲酸丙酯、对羟苯甲酸丁酯、对羟苯甲酸异丙酯、对羟苯甲酸异丁酯
1.本品可使用于豆皮豆干类及酱油;用量以p-HydroxybenzoicAcid计为0.25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醋及不含碳酸饮料;用量以p-HydroxybenzoicAcid计为0.10g/kg以下。
3.本品可使用于鲜果及果菜之外皮;用量以p-HydroxybenzoicAcid计为0.012g/kg以下。
联苯
本品限用于葡萄柚、柠檬及柑桔外敷之纸张;用量为0.07g/kg以下(以残留量计)。
二醋酸钠
1.本品可使用于包装烘焙食品;用量0.40%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肉汁及调味汁;用量为0.25%以下。
3.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油脂、肉制品及软糖果;用量为0.10%以下。
4.本品可使用于包装之点心食品、汤及汤粉;用量为0.05%以下。
乳酸链球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其加工制品;用量为0.25g/kg以下。
双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双十二烷基硫酸噻胺)
本品可使用于酱油;用量以Laurylsulfate计为0.01g/kg以下。限用为防腐剂
丙酸
本品可使用于面包及糕饼;用量以PropionicAcid计为2.5g/kg以下。
链霉菌素
本品可使用于干酪及经腌渍、干燥而未加热处理之加工禽畜肉制品;用量在20mg/kg以下。
备注:
1.罐头一律禁止使用防腐剂,但因原料加工或制造技术关系,必须加入防腐剂者,应事先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使用。
2.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范围规定混合使用防腐剂时,每一种防腐剂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标准所得之数值(即使用量/用量标准)总和不得大于1。
3.本表所称「脱水水果」,包括以糖、盐或其它调味料腌渍、脱水、干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制成之水果加工品。
这里所称之食品名称定义:
1.“煮熟豆“系指经煮熟调味之豆类,包括豆馅。
2.“海藻酱类”系指以海藻或海苔为原料制成供佐餐用之酱菜。
3.“浓糖果浆”系指由天然果汁或干果中抽取50%以上,添加入浓厚糖浆中,其总糖度应在50°Brix以上,可供稀释饮用者。
4.“含果汁之碳酸饮料”系指含5%以上天然果汁之碳酸饮料。
5.“罐头食品”系指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脱气、密封、杀菌等步骤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达到保存目的之食品。
2、杀菌剂
氯化石灰(漂白粉)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次氯酸钠液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过氧化氢(双氧水)
本品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除面粉及其制品以外之其它食品;用量以H2O2残留量计:食品中不得残留。
二氧化氯
本品可使用于饮用水及食品用水;用量以残留有效氯符合饮用水标准为度。
备注:本表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项,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物。
3、抗氧化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丁基羟基甲氧苯
1.本品可使用于冷冻鱼贝类及冷冻鲸鱼肉之浸渍液;用量为1.0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口香糖及泡泡糖;用量为0.75g/kg以下。
3.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butter)=奶油(cream)、鱼贝类干制品及盐藏品;用量为0.20g/kg以下。
4.本品可使用于脱水马铃薯片(flakes)或粉、脱水甘薯片(flakes),及其它干燥谷类早餐;用量为0.05g/kg以下。
5.本品可使用于马铃薯颗粒(granules);用量为0.010g/kg以下。
L-抗坏血酸(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硬脂酸酯、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异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钠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AscorbicAcid計為1.3g/kg以下。限用为抗氧化剂。
生育醇(维生素E),dl-α-Tocopherol
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用量同营养添加剂生育醇(维生素E)之标准。
没食子酸丙酯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0.10g/kg以下。
愈创树脂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1.0g/kg以下。
L-半胱氨酸盐酸盐
本品可于面包及果汁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叔丁基氢醌(第三丁基氫醌)
本品可使用于油脂、奶酪及奶油;用量为0.20g/kg以下。
混合浓缩生育醇、浓缩d-α-生育醇
本品可使用于各类食品;用量同营养添加剂生育醇(维生素E)之标准。
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钠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钠钙
本品可使用于为防止油脂氧化而引起变味之食品;用量为0.10g/kg以下(以食品重量计)。
EDTANa2于最终食品完成前必须与钙离子结合成EDTACaNa2。
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钠(无水)、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偏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钾、偏亚硫酸氢钠
1.本品可使用于麦芽饮料(不含酒精);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03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果酱、果冻、果皮冻及水果派馅;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1g/kg以下。
3.本品可使用于表面装饰用途(薄煎饼之糖浆、奶昔及冰淇淋等产品之调味糖浆);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04g/kg以下。
4.本品可使用于含葡萄糖糖浆之糕饼;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05g/kg以下。
限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必须时使用。
4、漂白剂
亚硫酸钾、亚硫酸钠、亚硫酸钠(无水)、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偏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钾、偏亚硫酸氢钠(漂白剂)
1.用于金针干制品;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4.0g/kg以下。
2.用于杏干;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2.0g/kg以下。
3.用于白葡萄干;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1.5g/kg以下。
4.用于动物胶、脱水蔬菜及其它脱水水果;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50g/kg以下。
5.用于糖蜜及糖饴;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30g/kg以下。
6.用于食用树薯淀粉;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15g/kg以下。
7.用于糖渍果实类、虾类及贝类;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10g/kg以下。
8.用于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030g/kg以下。但饮料(不包括果汁)、面粉及其制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过氧化苯甲酰(面粉处理剂,漂白剂)
1.本品可于乳清之加工过程中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
2.本品可使用于干酪之加工;用量为20mg/kg以下(以牛奶重计)。
备注:
1.本表所称“脱水水果“,包括以糖、盐或其它调味料腌渍、脱水、干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制成之水果加工品。
5、保色剂
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钠
1.本品可使用于肉制品及鱼肉制品;用量以NO2残留量计为0.07g/kg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鲑鱼卵制品及鳕鱼卵制品;用量以NO2残留量计为0.0050g/kg以下。
生鲜肉类、生鲜鱼肉类及生鲜鱼卵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