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P非定向家用灯实施措施正式公布

  仪器信息网 ·  2011-11-15 09:42  ·  32503 次点击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L76第3至16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
条例共有8个条款、4个附件,其中附件Ⅱ具体规定了对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分六个阶段对生态设计要求进行规定:
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1)灯的光效要求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第六阶段(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下的最大额定功率为0.6*(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灯头为S14、S15或S19的白炽灯可以免除第一至第四阶段的光效要求,但第五至第六阶段要求仍然适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以下的豁免情形:当透明灯的光通量60流明≤Ф≤950流明(第一阶段)、60流明≤Ф≤725流明(第二阶段)、60流明≤Ф≤450流明(第三阶段)时,其最大额定功率为1.1*(0.88√Ф+0.049Ф)瓦;在第六阶段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其最大额定功率为0.8*(0.88√Ф+0.049Ф)瓦。之所以对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提出豁免,主要在于这类灯目前在通用照明中普遍使用,却在技术上还没有找到高能效的替代品。
上述对于非透明灯的光效要求,相当于要达到欧盟98/11/EC指令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透明灯,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第六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中的B级能效要求。对于豁免情形,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9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725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4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6年9月1日后,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即可。这表明,从2009年9月开始,大功率的透明白炽灯(100瓦以上)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并且不在豁免之列,会逐步退市,所有能效为F级及G级的透明灯也会退市,而非透明灯中则只有能效A级的紧凑型荧光灯可以在欧盟市场销售。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所有的白炽灯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将会退市。达到C级能效的透明卤素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至2016年8月31日。从2016年9月1日开始,除非新技术出现,欧盟市场销售的透明灯将只剩能效B级的低压卤素灯以及能效C级的带G9或R7s灯头的灯。这时家用灯将以高效节能的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若LED家用灯技术得到普及)为主。
此外,该法规还对额定寿命、光通维持率、报废前开关周期次数、过早报废率、启动时间、显色指数等与能效相关的性能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制造商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做了严格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EuP专题下的“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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