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基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10-23 13:30 · 33635 次点击
环境质量基准环境中污染物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例如,大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0.115毫克/米3时,对人体健康就会产生有害影响,这个浓度值就称为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基准。环境质量基准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
环境质量基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质量基准、水质量基准和土壤质量基准等;按保护的对象可分为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卫生基准,保护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水生生物基准,保护森林树木、农作物的植物基准等。同一污染物在不同的环境要素中或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有不同的基准值。
环境质量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定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一般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环境质量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有密切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容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
环境质量基准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1898年俄国卫生学家Α.Ф.尼基京斯基在《医生》杂志发表了《石油制品对河流水质和鱼类的影响》一文,阐述了原油、重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对鱼类的毒害,提出了环境质量基准的概念。近年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多次编制大气基准资料,已公布了二氧化硫、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DDT、铅、汞,以及噪声、微波、放射性物质、微生物毒素、紫外光辐射等基准。美国环境保护局、美国卫生、教育及福利部曾多次修订水质基准手册。苏联、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内陆渔业咨询委员会、加拿大国家研究委员会等也都发表了不少基准资料。基准是世界各国可互相借鉴的科学资料,但由于各国在研究基准时采用的实验方法或观测项目不同,同一污染物的基准往往有所不同。中国依据本国国情,开展了不少有关基准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