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

  grxlj ·  2009-03-05 19:26  ·  26640 次点击
计量法metrologicallaw
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统一国家的计量单位制度,保证全国的量值准确可靠,即在一定准确度内对同一物体在不同地点进行测量,要求其测量结果一致。
计量在中国历史上称为度量衡。随着社会生产、交换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计量已远远超出尺、斗、秤的范围,从原始的布手知尺、掬手为升、取权定量、滴水记时、迈步算亩,逐步演变和发展为长度、温度、力学、电磁学、光学、声学、化学、无线电、放射性、时间频率等多种计量专业,已经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计量学,成为现代物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以法定的形式统一计量单位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建立计量基准和标准,并用以核准测量工具,实现对全国测量业务的国家监督。
国家计量基准是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具有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或物质,经国家鉴定和批准后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中国的“千克(公斤)”的基准为存放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第60号(国际编号)铂铱合金砝码;“秒”的基准为存放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第3号铯原子钟。
计量具有统一性、准确性和法制性。统一是目的,准确是基础,法制是手段。从技术方面来说,计量属于生产力范畴,但从行政监督的职能来看,计量又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国家对计量工作必须作出明文规定,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要求在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科学文化等一切领域,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必要时实行强制管理。
中国计量立法的沿革中国计量立法历史悠久,古籍记载很多。《虞书·舜典》说,“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礼记·明堂位》说,“周公六年,颁度量,而天下大服。”《论语·尧曰》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周礼》说,“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市中成贾,必以量度。”秦自商鞅为政,行“平斗桶、权衡、丈尺”之法。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立即颁布诏书,“法度量,则不一,嫌疑者,皆明一之”,以法律形式将秦国的度量衡制度推行于天下,并实行定期一年的检定制度,“仲秋之月,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桶”。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效律》(见睡虎地秦简)中还规定允许误差范围,超过者要罚以铠甲和盾牌。湖北出土的西汉婴家竹衡杆,上面墨书《黄律》,规定如使用不合格的衡器,要罚十天劳役。从《汉书·律历志》看出,秦、汉时期中国度量衡在技术和法制管理方面,已达到规范化的程度。
魏晋、南北朝度量衡制度混乱,单位量值急剧增大,长度增大3/10,质量和容量增大1~3倍,“百姓嗟怨,闻于朝野”。隋、唐统一,设太府寺主管度量衡,规定每年八月校正斛斗称度,加盖署印方准使用,违反者处以杖刑或笞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处死。明朝立法也规定,“私造斛称,通商作弊,主管官吏不行察觉,一体究罪。”
1840年开始,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英制、法制、德制纷纷传入。清末重定划一度量衡制度,由巴黎国际计量局用铂铱合金制成的长度和质量原器,运送来华。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15年公布《权度法》,设营造尺库平制和万国权度公制。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度量衡法》,确定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定国际单位制为基本计量制度。
外国计量立法及国际计量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计量制度赋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南斯拉夫、美国、英国、苏联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计量的规定。意大利、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都颁布了计量法。
国际上现在主要有两个计量组织,一是国际米制公约组织,常设机构为国际计量局;一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常设机构为国际法制计量局。有关计量科学技术方面的工作,如国际比对、单位制等,由国际计量局进行;有关计量法制方面的工作,由国际法制计量局进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计量法制方面的国际建议。1975年颁布的《计量法》,是该组织批准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
法制计量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目前国际上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计量立法的范围很广,几乎所有的计量器具,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业测量仪器,都属于法制计量的内容;一种是美国、日本和西欧一些国家,计量立法的范围侧重于人民消费,人身安全、健康,社会经济秩序,环境保护等计量器具,而对大量各类测量仪器,特别是工业、科学研究、国防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大都实行自愿送检的办法,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不作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国际单位制简称SI,是在长期通用的米制基础上,经世界科学技术界长期研究制定出来,于1960年经第10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了6个国际单位,1971年大会又通过了1个。国际单位制是米制的现代化形式。以“米、千克(公斤)、秒、安培、开尔文、坎德拉、摩尔”7个单位作为基本单位,计量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光强度和物质的量。在使用摩尔时,物质的量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原子、分子、离子、电子以及其他粒子。此外,还有“弧度、球面度”两个辅助单位。其他单位都由一定的公式,用这7个基本单位和2个辅助单位导出,称为“导出单位”。基本单位、辅助单位、导出单位及其十进倍数与分数单位,构成了一种比米制更为完善的计量单位制。它是世界上公认的先进的单位制,是唯一能取代所有其他计量单位制的国际计量领域的共同语言。
由于国际单位制具有统一性、实用性、科学性、继承性等多方面的优越性,为了避免多种单位制引起的混乱和不必要的换算,以节约人力、物力,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由政府通过法令或条例宣布逐步采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号召各成员国采用国际单位制。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建议各成员国修改本国计量法律,规定自1978年起废除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1970年经互会也通过决定,要求各成员国在计量立法中采用国际单位制。随着国际经济和科技交往的增长,预计20世纪80年代国际单位制将在全世界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立法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计量立法工作,1955年成立国家计量局。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中国基本的计量制度。197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明确中国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1980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总局联合颁发了《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1981年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上述法规的贯彻执行,获得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中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市制计量单位,可以使用到1990年,1990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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