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结果的]复现性

  仪器信息网 ·  2009-05-07 11:28  ·  37976 次点击
是指“在改变了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上述定义的“一致性”是定量的,可以用复现性条件下对同一量进行重复测量所得结果的分散性来表示。这个表示测量结果分散性的量,通常按贝塞尔公式算得,被称为“复现性标准差”并记以sr。下标r被称为“复现性限”,其含义类似于重复性限。假定复现性条件是两个地点的不同实验室,则观测者可以利用复现性限,来验证这两个实验室之间是否存在过大的系统效应而导致的不确定度。
复现性条件包括八个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改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因此,在复现性的有效表述中,应说明变化条件(复现性条件)的规范。例如:在进行校准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试验时,主导实验室将一块三等标准砝码逐次送往若干个参加实验室,要求各室按三等标准砝码检定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这里,测量原理、测量方法、使用条件没有改变,但观测者、测量仪器(天平)、参考测量标准(二等标准砝码)、地点、时间均发生了改变。
这时对各室得到的测量结果,首先应按各自所用的参考测量标准的修正值进行相应地修正,然后再按贝塞尔公式计算出sr。此即“测量结果在这里通常理解为已修正结果”。假定在重复性条件下进行若干次测量,由于在同一个实验室使用的是同一个参考测量标准(同一块二等标准砝码),因而在计算sr时就没有必要按参考测量标准的修正值进行修正。复现性又称为再现性。复现性标准差有时也称为组间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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