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责任

  仪器信息网 ·  2009-06-18 09:51  ·  30441 次点击
企业产品责任,即一个企业所应当具有的产品责任。
任何一个企业,其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核心,就在于其所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任何一个企业存在,都应为其相关产品的市场、相关经济社会中的环境所在,承担一种天然的责任。这个责任一般称为“企业责任”。而任何一个企业的责任,又首先和最终,落实在其所经营的相关产品之上。也就是说,任何一件产品,在它“走”出工厂、进入市场这个流通领域之前的工厂生产开始,它就生成了一种特殊的属性,一种特殊的责任。既然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并且最终是以产品的责任来体现,那么,这种责任,便是企业产品责任。
首先,企业产品责任具有一定的边界。因为产品有很多种:有以实际物体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形的产品(这个好理解,手机、电视机、房产等等,无不皆然),也有以服务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无形产品(比如咨询、设计、中介以及金融类延伸产品等等),更有涵盖于有形物体与无形的服务的综合产品(其实成套门产品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产品物体本身以及附加在产品之上的测量、安装、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是实物产品还是虚拟产品……任何一个企业的任何一件产品,都隐含着不同类型、价值各异的产品责任。
这里有两个边界要厘清:
一个是产品与商品的边界问题。企业产品责任,不是单纯的“商品责任”,因为流通于市场上的商品,其责任属性,是其在工厂制作生产时已经形成(而作为商品,它是在进入流通领域——市场——之后,才会以某种形式,产生其交换价值及使用价值等价值属性之外的责任属性);但是,作为某种涵盖了有形与“无形”体现形式的产品,他的责任属性非但从其在工厂生产开始就已经形成,还应延伸至其服务的整个过程,而不单单是指某个有形的物体商品。
另外,企业产品责任,与先前的一些作为法律概念或者说商业(保险)概念的“产品责任”,虽相关联,但并不等同——因为一些类似的产品责任法规(包括中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保险法规)当中的产品责任概念叙述,其所指的,主要为因相关产品责任纠纷而形成的概念;而我在此所指的“产品责任”,则是指隐含于某件产品之上的责任属性,无论是否产生责任纠纷,这个“责任”的属性是始终存在着的,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尽管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其产品的责任,自也各不相同。但根据目前一般的市场形式看,任何一件产品的责任,都应该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中的三种责任——即能满足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技术责任;满足用户在产品的接受、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合理性、价值满足性和安全性,以及未来维权时的法律条款责任(简称质量责任);能满足第三方(行业质检等管理部门)的产品检测、相关产品市场监督及管理(包括仲裁机构接受用户消费权益维护)的责任和条件(简称管理标准责任)。
首先是第一种企业产品责任,即企业内部的产品生产时的技术责任:
这里指的是企业在某件(某种)产品生产制作(包括安装及相应服务)过程中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未来用户在使用中的方便、有用以及安全责任条件。因为产品首先是由企业生产的,首先要过的就是这个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技术可行性这一关。
好比说某通信电子企业研发并试生产出了一款手机产品,该手机产品的功能设置涵盖了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技术功能,但是该企业测试出(或者在小批量试用过程中测试出)该手机产品由于功能的过于集中,可以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死机现象——那么,如果不能实现技术的突破,这样的手机产品,应该就是不具备企业内部生产的产品责任,在实现相关的技术突破前,该产品的开发或生产企业就没有理由一意孤行地加以生产、销售核推广该手机产品——因为单从技术的层面看,该手机的产品责任并不具备、至少不能够完全满足。
第二个企业产品责任是——满足用户使用的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一件产品,其最终的价值,都应是体现于该产品用户的使用之上的。每一种产品的研发、生产核销售,都应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于该产品使用的预期和实际。如果某件产品——还是以手机为例,某手机产品在该企业的生产和试验环境中还可以“使用”,可是一旦到了用户的家中,或者因为不能适应相关用户家的周边环境(信号稍若),或者给该用户的其他电子用品的使用带来本不应有的干扰或影响,甚至该手机的信号接受核传输,会给使用者造成电磁波的人体伤害,那么,该手机产品就是不具备一件产品所应具有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种企业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管理标准责任:
还是拿手机产品举例。比如有一种情形是:该手机产品的通话频率或波段所产生的磁震,有可能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或者其磁震的作用和影响,或者该款手机产品中的某些功能,对于用户可能带来的干扰和伤害程度,甚至会对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如军事雷达、民航指挥系统等)造成一定的干扰和隐患,目前又尚不具备管理部门所能够检测和监管的技术标准——那么,这样一种手机产品,就应视为不具备产品的管理责任,自然是不能加以批量生产、投放市场的了。
企业产品责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一个存在于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或因为企业体制、行业以及规模的不同,都承担着各自不同的企业责任。但是有一点应该是相同的,那就是无论他们所承担的企业责任有多少不同的内容指向,其首先、甚至最终的责任,还是体现于这个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任上。因此说,在任何情形下,企业的责任,归根结底是企业的产品的责任!
就好比说贩毒集团,哪怕它对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再大,也是全社会消灭和打击的对象;同样道理,社会也并不会因为三鹿奶粉对中国航天的资金贡献而掩盖其对于社会产品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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