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资格考试

  仪器信息网 ·  2009-07-03 09:38  ·  8619 次点击
考试介绍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成绩管理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09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21日。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
一、中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120分,试卷满分为200分。
二、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考试内容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考试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认证中心
由省、地市人事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
一、中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120分,试卷满分为200分。
二、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考试内容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考试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认证中心
由省、地市人事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共设2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三、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五、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六、北京地区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参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
考试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号)规定,珠宝专业的考试每2年举行一次。由于考务安排的原因,原定于2010年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的考试调整到2011年举行。
三、未列入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抓紧筹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排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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