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9-09-05 22:04 · 26060 次点击
国家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和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有关法令,在综合分析自然环境特征、控制环境污染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容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等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
概述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英国1863年制定的《碱业法》中对工厂排放的硫酸雾、二氧化硫、氯化氢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了规定。美国为控制污水污染河流于1887年提出了污水排放量和河水流量的稀释比例为1:25。俄、德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日本,从1949年起东京都、大阪府、神奈川县、福冈县等先后制定公害防止条例和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60年代,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因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开始制订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从1972年开始制订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以统一各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名词、术语、单位和取样、监测方法等。
随着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的种类越来越多,现有的各种环境标准按内容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容许含量。这类标准反映了人群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反映了社会为控制污染危害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和在经济上可承担的能力。如美国、日本制定的大气质量标准,不仅要求大气中的污染物对人不产生危害,对生物、局部气候、大气透明度不产生有害影响,而且考虑到污染现状、防治污染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效益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并考虑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如中国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工业企业的废气中含的13类和废水中含的19种有害物,分别规定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为了制定、修订或执行环境标准,对有关的分析监测方法和采样方法,以及名词术语的定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作为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方法和准则,这种规定被称为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有:①以环境质量基准、环境容量和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所取得的资料为依据;②以能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效果为依据;③以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不同的地区污染源的构成及其分布、密度等因素为依据。
有些国际组织也公布环境标准,那是参用性的标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1972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大气质量标准就是参用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