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仪器信息网 · 2009-10-09 09:57 · 46715 次点击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2949ef080l0f0y07m0y0.jpg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目录
管理办法
作用
问题及对策
管理办法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29501k7z2pkjrr7g7kxk.jpg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用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2954wswkwfzjjz9jcnw3.jpg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作用
中国启动上海市和广东省所辖4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管理办法09年7月2日公布实施。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背景下,这一举措将发挥“一石三鸟”的作用。
其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意味着人民币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货币强大是国家经济实力强大的标志。这次试点工作将首先侧重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人民币成为周边、区域贸易中的重要结算货币,并为今后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基础,是人民币朝着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实现国际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中国逐步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从周边化扩展至区域化,再到国际化,成为世界性货币的路线图已清晰展现。
其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经济加快融合,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早在2004年就开辟了个人层面的人民币业务。2007年人民币债券在港发行,成为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首个试点地区。目前香港人民币流通量仅大约600亿元。此次试点,香港因拥有与内地年贸易额超过1.3万亿港元的庞大规模,将受益最大。随着香港银行新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对象由个人扩展至企业,香港人民币业务进入一个新阶段,并有望成为人民币通向亚洲各国的流通枢纽和离岸中心。人民币流通量增加,香港货币基础扩大,也将支持股票、房地产等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将来逐步扩大人民币融资试验,既可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融资工具,又可用所得款项向中国人民银行购汇,为中国外汇储备的运用提供新出路。
其三,汇率风险降低,企业直接受惠,国家外贸下滑压力减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予人民币在跨境使用方面与外汇同等地位,它对于试点企业包括数万家港企的最大好处,是在贸易谈判中一次性锁定价格,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和降低约1%的交易成本,促进进出口贸易,改善金融危机下中国外贸低迷状况。同时,人民币汇兑有了正当渠道,港企汇款不需再依靠地下钱庄,便于安全调动资金,开拓内地市场。
但是,人民币国际化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美元成为国际货币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考验和实践。我们起步晚,经验少,人民币走出国门尚处初级阶段。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人民币境外流通量势必增加,如何保障人民币跨境流动有序稳定,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稍有不慎,一步试错就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尤其是人民币跨境流通逐步扩容后,使国际“金融大鳄”有机可乘,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中国金融体系稳定,都将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建立和完善国内各项配套监管机制非常重要,包括海关、税务、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都是试点成败的关键。
此外,如果中国外贸企业不具备很强的议价能力,外商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意愿和市场需求,将直接影响人民币结算效果。中国央行迄今已与韩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阿根廷等国央行及香港金管局分别签订货币互换协定,表明中国的一些贸易伙伴认可人民币的地位和稳定性。在此情况下,我们应继续积极倡导贸易伙伴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推动人民币变身为与香港、东盟等地贸易中的重要结算货币,提高人民币在亚洲货币单位的权重,逐步成为区域内的主导货币,继而进一步实现国际化。
问题及对策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2954mgkhttiioawgtqcq.jpg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
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发布有关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也让国际社会开始更多的关注国际货币体系,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也被推到了学术界讨论前沿,其中,人民币国际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对外经济交往进一步扩大和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周边国家和地区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日渐提高,一些边境贸易中通过互开账户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正在发展。但,人民币国际结算也会涉及到人民币经常账境外可兑换即对非居民的可兑换,这样就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在货币政策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会形成境外人民币债权。当这种债权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会由于我国人民币被海外持有,在获得铸币收益的同时,如何科学地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需要考虑。因为这部分资金将更多地随着境内外、本外币的两个市场的收益率变化而流动。
第二,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本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本币的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并以人民币结算,其结果是我国企业需向外支付人民币,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代理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口交易的外国对手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由此形成了该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中国的债权存在,对我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由此而引申出来的问题是:这部分因跨境贸易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为经常项目交易所得,按我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是可以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但如果当时不兑换则会成为境外人民币存款,其性质就会转变成资本及金融账户的交易。此时就会出现能否继续享受可随时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便利还是必须纳入资本项目兑换管理?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时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直接投资后所得人民币可否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出?
第三,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以外汇的跨境收支为条件来设计的,许多监管工作是基于企业收支外汇并发生结售汇来开展的,如进出口核销制度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将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操作性困难。因为,这里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特别是出现多次转汇后支付渠道与国内支付渠道混淆时,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第四,在国内外清算渠道方面。当人民币与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样,通过国际结算的主渠道(信用证、托收和汇款方式)进行结算时,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以及国内清算渠道都会有一定的要求。通过对结算流程的考察,发现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会涉及到:(1)网络问题,即涉及国际结算网络与国内清算网络。国内清算网络对于人民币的清算是不存在问题的,但会出现一个中国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币国际清算的业务量问题,如目前以纽约为中心的美元清算体系中,超过90%的清算量为美元的国际清算。(2)代理行账户问题。当参与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主体范围扩大后,即会出现代理账户问题。这是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将关系到人民币国际结算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制度设计意愿开展的问题,面也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构建有效的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的安排关系到能否有效管理境外人民币市场及交易的问题。首先政府要确定对海外人民币市场的态度。由于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必然出现的人民币海外持有现象,如制度安排和监管设计上未对此有充分的考虑,极有可能出现一时被动和管理滞后的局面。因此建议在人民币走向区域化货币初期,应该适当抑制海外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以便为我国央行逐步熟练地掌控海外人民币市场和交易赢得时间。在起始阶段应当规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形成的海外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处理上遵循以下原则:海外人民币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使用和投资国内市场,可用于向中国进口的支付、对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就地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委托存款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投资中国境内金融资本市场。在初期可以通过以下安排来达到这一目的:(1)对于因国际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海外债权,中国必须承诺可以随时自由兑换。(2)在企业主体层面上,允许海外人民币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入我国:一是用于向我国进口的支付;二是委托该存款账户行开展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投资国内的人民币资产或金融市场;三是可以向我国直接投资并享受外资投资同等待遇。(3)在银行主体层面上,允许银行以吸收的海外人民币存款办理当地企业与我国之间的贸易信贷融资业务即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业务;允许该行通过上存总行的方式投资境内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
2.调整跨境资金监管方式。将长期以来以外汇和外汇收支作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转变为以跨境资金流动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从制度安排及监管设计上将人民币的跨境流动以及境外资产负债纳入监管监测体系并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在银行监管层面上,应强化对法人的一体化管理,包括对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管理和强化合并报表后的综合风险管理。从对人民币跨境流动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管理角度来看,要求央行密切关注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的使用情况,加强与相关国家央行的配合和联系。与此同时,要研究如何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加强对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主体的监管,而非当前单纯地对外汇资金的监管。
3.增强央行对本外币市场监管力度。应根据海外人民币的规模情况分析研究调控的渠道和效率,适时调整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同时要进一步缩短央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上通常可能存在的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对市场动态做出快速的反应。
4.设计科学合理的清算渠道和统计监测体系。香港地区开放银行人民币存兑汇业务后,市场人民币兑换活动十分活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要求,这部分资金规模应该进入我国的《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同样,人民币在香港、东盟十国和韩国等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形成的海外债权也应及时地通过适当方式反映出来。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清算渠道是非常重要的。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整个流程来看,没有货币兑换环节的国际结算业务更趋简单,但同币种结算中很容易混淆一些统计要素(目前许多统计要素是基于货币类别来设计的),尤其是当资金通过几道转汇环节以后。因此在试点阶段,有必要通过规定银行的清算渠道和特别的会计处理来辅助完成这些统计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