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

  仪器信息网 ·  2009-10-12 10:08  ·  30454 次点击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6426gtt1gxgg9hhe4.gif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目录
概述
和试用期区别
见习制度
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
参考资料
概述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70s8sw88188s097sw.jpg见习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其他毕业生参加工作后都要有一年的见习期。
实行见习期制度原因
首先,见习期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在见习期间,毕业生可以通过生产和工作实践了解所在单位的情况,熟悉和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新知识,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见习期为毕业生提供了广泛接触工农并向他们学习的机会,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可以建立感情,增进理解,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可以熟悉环境,全面了解单位情况。所有这些,对提高毕业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树立实践观念、劳动观念和群众观念,把毕业生锻炼成“四有”人才,是非常有益的。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711ofgkxxij32fooo.gif见习期
其次,见习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通过一年的见习,毕业生的政治觉悟、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性格特征等都比较充分地表现了出来,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全面掌握毕业生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使用。
因此,毕业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见习期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和试用期区别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8cresrsx7gegcj8e2.jpg见习期
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858xcz4z4pxmx064m.jpg见习期培训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业内人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度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企业与应届毕业生是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约定不可一概而论约定好还是不约定好,应该结合企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来选择正确的做法是在接收毕业生前严格考察接收对象的综合素质,加强接收后的培训使用,尽量减少应届毕业生的流失。对于准备长期培养使用的应届毕业生,企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应该在薪酬制度上针对应届毕业生作相关规定。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应届毕业生为达到户口迁移、暂时落脚等目的,在一开始就已经打算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违约走人,这对企业来讲损失是比较大的,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对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企业难以执行收取违约金的约定。但现在北京部分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接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是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见习制度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09kp7c9ckvkfcgcdk1.jpg见习期培训
见习制度即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某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需要更长时间的锻炼,可在见习期满后由单位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的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2)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锻炼。根据毕业生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均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用人单位一般要有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见习,并选派政治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见习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考核。
(3)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独方工作能力。
(4)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结束时,应对毕业生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合格者予以转正,并将鉴定材料载入档案。
(5)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调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07号文件精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经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在一年内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见习期从到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算起。实行毕业生见习制度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不仅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而且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合理安排使用毕业生。
管理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20rr94z04i447r7qrb.jpg劳动合同法
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要有一年的见习期。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这一年的见习期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把毕业生安排到基层去锻炼。毕业生报到后,应安排其到基层或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去见习。
(2)把思想教育贯穿于见习管理的始终。
(3)毕业生见习管理中要坚持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4)见习计划的制定要采取业务负责人、职能部门、见习指导人相结合的办法,分专业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各阶段要有具体的要求和指标,达到全面锻炼、重点掌握的目的。
(5)要明确见习指导人的职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6)毕业生见习期考评要按照见习计划分阶段进行。
(7)要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对考评合格的毕业生,应在见习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见习表现,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对见习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考评不合格的毕业生,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者,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辞退,并将其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专业技术职务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820nzkv663aa5uzmahv.jpg见习期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接受了学校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后,到工作单位又经过了为期一年的见习实践,已基本掌握了今后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因此,国家规定,对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根据其学历,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的限制。
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
参考资料
中国:《劳动合同法》
中人事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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