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
qifang111111 · 2009-10-12 13:54 · 41223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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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优势弊端
负面效益
应对政策
产生原因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923hmrqq3jbbhrbzbmq.gif双重劳动关系相关漫画
其一、双重劳动关系来源"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证
长期以来,传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形成的人浮于事以及劳动力流动上的"死水一潭"局面,是新形势下产生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又流不动,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把劳动关系挂在企业,而人却以"停薪留职"、"挂名"、"外借"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又以"两不找"、"外出劳务"、"放长假"、"请长病假"等多种方式离开企业,到社会上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关系留在企业,让企业给他们承担社会义务,成为企业的累赘。"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来源。
其二、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劳动法》实施已达四年之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一些企业中还被挤在门外,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管理模式,使用行政的手段管理企业、管理职工,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瞬息万变形势。在企业的劳动管理上出现了"两不找"、"挂名"、"放长假"现象,看上去这部分职工不拿企业的工资,减少了企业负担,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还要为其缴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社会负担的费用。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上、手段上、管理上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运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使双重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
其三、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是劳动保险制度步伐的不适应
目前,职工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大担心,是怕失去原来企业所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当前,中国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状况,确实令职工担忧。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职工多数还持不信任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还无法规保障,这样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优势弊端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923t3vqr5jvrjr2z0qv.jpg双重劳动关系图
双重劳动关系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方面,它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阶段,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配置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发展。这一尴尬的地位使得双重劳动关系即具有明显的优势,又具有突出的弊端,而且优势与弊端相互纠缠,不可分割。
(一)既维护社会安定又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重劳动关系者(指下岗者)既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又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凡双重劳动关系者都是生活困难者,这些劳动者在社会上积极寻找职业,依靠自身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和家人,不愿进入或不能进入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的队伍,也不违法乱纪和犯罪,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但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减少了社会改革的阻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新的用人单位不和下岗者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说由于下岗者有着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支撑,所以新的用人单位是否与之签定劳动合同也无所谓),所以双重劳动关系者不受法律之保护。尽管其在新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到一个劳动者所应该享受到的一切法定权利,所得到的极其低微的工资待遇,也仅仅只是自身所创造价值的极小一部分,但由于享受着“双重待遇”,所以即使劳动权益受到如此的侵害,他们也“不敢”和不可能依法申请仲裁。
同时,下岗职工在原用人单位或者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的仅仅是基本生活费,而非原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费,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非100%)为基数来上缴并记入个人帐户的,也就是说,下岗职工将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要低于在岗职工。所以,如果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的过程中,将劳动关系转到了新用人单位的话,那么新用人单位就应该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的百分比来为其上缴社会保险费,再加上职工本人缴纳的百分比,那么,下岗职工将来就能享受到较高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既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又破坏市场秩序
双重劳动关系者(指下岗者)通过自身的劳动能够有效地搞活市场,但同时却又破坏了市场的秩序。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当年工人阶级的贡献永远分不开。今天,为了社会改革的需要,他们牺牲了自身的劳动权;为其生存所迫(特别是夫妻子女都下岗者家庭),他们不得不“忍辱负重”地去从事一些无保障的苦、累、脏、险的工作,以及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的工作,从而方便了群众,搞活了市场。但是,由于下岗职工处于隐性就业状态,导致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其就业数据,以至干扰了国家对失业形势严峻程度的准确把握,从而扰乱了国家的劳动力市场。
另外,由于新用人单位不和下岗者签定劳动合同,所以就可规避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不为职工缴纳国家所强制征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再者,即使和下岗者签定了劳动合同,也往往随意解除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一批又一批地试用职工;加之使用下岗者可“拿来即用”,不但不用拿出成本来对之进行培训,而且还可随意压低其工资。所以,下岗职工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为雇用自己的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而且还为其节约了支出成本。与此相反的是,下岗者虽然不为原单位创造一分钱的价值,但原单位则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每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发放基本生活费,从而严重地破坏了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中国下岗职工多在效益比较差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亏损企业几乎是变卖了资产来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样,本来应该由招用下岗者的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推到了原用人单位上,致使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不可能在一条起跑线上,其后果是破坏了市场的秩序。
负面效益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924urawtfjztzvjptp1.jpg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当说,在劳动力市场萌芽之初,这类由职工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就业"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体制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带来的副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其一、不利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革在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方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旧制度不能彻底打破,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眼睛盯着"两不找"、"放长假"等隐性就业的职工,不肯下岗分流、也想拿着一份下岗工资再去找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给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了难度,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制度的改革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其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
目前,企业在用工上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招用工人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招乱雇。使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失去调控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招用具有企业相同素质的下岗职工不给办理录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使下岗职工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享受。第三,招用工人乱贴广告,夸大其辞,名不符实,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埋藏着大量的劳动纠纷。第四,不按政府宏观调控招收劳动力。企业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有的企业还歧视性用工,把下岗职工拒之门外。使正在发育的劳动力市场得不到壮大,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三、不利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大量的隐性就业挤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岗位,一些职工与原单位维系着劳动关系,又在亲朋好友处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也不愿意将其劳动关系转入新单位,出现了一些开着轿车、提着手机、穿着高档服装的双重关系的劳动者到原企业领生活费或下岗工资的怪现象,使真正应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
其四、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劳动保险部门反映,这部分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费收缴难。挂名企业认为,他们不为企业尽义务,企业为什么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职工现在企业认为,他们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已发给的工资中含养保险费,不可能为他们再投保。这部分人中的劳动保险暂无着落,因此而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使保险制度得不到落实。
应对政策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3927mjzm7tmguhquxzub.jpg结构图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在职职工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总而言是利少弊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其五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五、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医疗期"规定。对长期养病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要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对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就业活动的职工,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六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对长期在外学习、培训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签订协议,非委派在外长期学习、培训的职工又不能回企业工作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其七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属单位委派外出劳务人员,可由企业帮助转移工作单位,凡私自外出劳务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八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企业借出人员,企业有权收回,对收不回来的职工属工作原因,企业应帮助办好流动手续。属于职工自己不愿归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借用外单位职工,有条件的应主动替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要及时退回原单位。
其九绝不允许企业给职工"放长假"。停产半停产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得放长假,应向职工说明情况,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职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
其十各级政府还应制定用工制约措施。对不按上述情况用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制订处罚条件,对执行好的要实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