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10-01-11 09:29  ·  38853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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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存在问题
问题原因
对策
规定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各单位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和用“白条”抵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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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金库”,是指不在本单位财会部门列支列收,私自在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私设“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搞乱各单位正常的现金收支业务,更严重的是,“小金库”还为各种违法乱纪活动提供了温床,危害极大。因此,国务院历来强调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2)“白条”抵库,是指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字条或单据,顶抵库存现金的做法。“白条”抵库,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造成正常业务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各种现金收付业务得不到及时的账务处理,很容易导致财务管理出现混乱;“白条”未经合法手续审批,随意支取现金会产生挪用、挥霍和贪污公款等,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白条”一旦丢失,无据可查,给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为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单位收入的现金,一律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4.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外,其余的都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外,不得随意存放,更不得携款回家;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为了确保安全,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交存现金,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等。
存在问题
1、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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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一些企业,尤其是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的现象十分普遍,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很不安全,时常发生被偷盗、被抢劫案件。
某些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了多拉客户,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对企业承诺:倘来行(社)开户,给予使用现金方便,并保证充足供应。对这些企业来说,用现金做生意比转账结算方便得多。因为有些商品和原材料紧俏,非现金不供货,客观上迫使该企业搞现金交易。企业需用现金做生意,银行要拉企业成为客户以争业务,双方之间互有需求,造成企业用现金购货、收现销货的现象非常盛行和普遍。
2、企业坐支现金普遍
据调查,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均有坐支现象发生,特别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想尽办法坐支现金以逃避银行信贷债务,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为现金体外循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使货币回笼受阻,货币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宏观调控困难,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3、白条抵库严重
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有些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条抵充,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国家造成损失。
4、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起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实完。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企业内部也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目前,开户单位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有的现金库存多达几十万。
5、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保留账外公款俗称“小金库”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不准搞“小金库”,可现实中一天也没有停搞过,且越演越烈,呈扩张态势。现在每个企业,甚至企业内部的每个部门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库”,小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给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6、开户单位间公开拆借现金近两年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日趋严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贷款支持,引发了企业间高息拆借资金行为,从而逃避了银行现金管理监督,一些股份制企业,用募集股本得来的现金在集团内部或外协单位之间进行拆借,相互间订个协议即成。利息自定,根本不用通过银行。
7、大额支现放任化
银行为了保住客户则服从他的需要,不对大额提现进行审查和控制,而采取放任的办法。一些信用卡银行为了保住原用卡户而为卡户提现大开方便之门,使大量现金借此渠道大量流入社会,利用信用卡提现程度一天天扩大,这与“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使用信用结算的宗旨背道而驰。
问题原因
1、经济成份多元化发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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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私营、乡镇企业的基地在农村,其原材料、半成品等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同时,许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乡镇企业没有固定账户,客观上促使大中型企业认购他们商品时也使用现金。八十年代中后期,各种合资合营合作企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伴随着股份制及股份合作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客观上也增加了对现金用量的需求。而多种形式的承包以及单位内部层层承包,单立账户,独立核算、独立现金收付,现金的需求更是大幅度地增加,各有关部门一味地强调和注重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外部环境,忽视必要的制约配套制度的执行,特别是现金管理完全被放松了。
2、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紧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现金不供货,而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便宜。(2)、金融环境因素。现阶段中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令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影响企业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
3、思想认识偏差因素
错误的认识是导致漏洞产生的根源。目前,在中国现金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认为现金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现时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其理由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社会商品交易活动更加频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事业单位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效益,在结算种类上有权作出自己的选择。如果继续保留对其现金运用的严格约束则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自主权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银行本身的商业化进程。而且大多数新生的非国有企业对现金使用有着十分严重的偏好,“钱是我的,我有自由支配的权力”的认识根深蒂固,对银行严格管理现金支付业务不理解;另一种是认为现金结算范围扩大和现金投放量增加是经济发展的突出表现与客观需要,人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等等。由于这些认识的偏差导致了银行、企业对现金管理工作产生了松懈,忽视甚至排斥的思想,使不少机构原有现金管理制度隐入了瘫痪状态,纵有保留也多半只是走过场做形式罢了。
4、监管因素
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宣传和培训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而针对企事业等开户单位的宣传培训活动则很少开展。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为了争存款,揽业务、拉客户,不惜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代价来“招凰引凤”,另一方面,社会监管系统信息传递不灵,如企业实行效益工资后,社会劳动人事部门,一般仅与企收保持单线联系,很少再给有关银行送报《工资基金册》,企业单位的人数、工资基金总额及其浮动幅度等,银行很难确切掌握。同时,部分集体单位本身己取消了《工资基金册》,当企业用现金时,现金支票上注明“工资”用途的,银行只有认可。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因素
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时隔七年,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本身着实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①《条例》没有将承包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考虑在内,伴随这些开户单位迅速发展,数量众多,现金结算有增无减。②现金使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与人民币作为无限清偿货币应用于一切债权债务的清算实际情况相矛盾。③结算起点1000元偏低,阻碍了正常的商品交易。④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物价大幅度上涨情况下,通货膨胀的今天已严重偏离实际,根本不够周转使用。《条例》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金管理的各种问题伴随经济发展而越发突出。
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利、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如可将原结算起点1000元放宽到5000—10000元。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用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则》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759d333gxbnxdd0hd54.jpg加强对企业单位大额支现的柜台监管审查
2、加强企业现金管理
①加强对企业单位大额支现的柜台监管审查,建立大额提现支现的登记申报管理制度,堵住大额支现漏洞。考虑是否可采用适当收费征税的办法来调节企业大额用现行为,对除工资、农副产品采购用现外,其他用现,按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用现手续费和用现税金,使企业用现比转账付出更大的代价,迫使企业自动放弃使用现金,主动采取转账结算方式。
②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要坚持库存限额一年核一次的原则,并以一家主要开户行核定为准。
③把控制企业坐支、套取现金、大额支现扩大消费支出作为现金监督管理的重点。
④严格开户管理,坚决纠正无证开户随意支现现象。⑤当前企业和有关部门应配合中央认真抓好“小金库”清理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狠抓现金管理工作。
3、强化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经济工作者对市场经济和金融经济改革知识,特别是对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学习,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工作。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目标任务尽力统一政策,统一准则,逐步使各个金融单位走上同一起跑线;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套法律,它们为治理金融无序竞争提供了法律保证,并重在执行;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应以高起点的经济处罚作为当前的主要手段,从而使不正当竞争者得不到经济利益。疏通转账结算渠道,解决无故压单压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现金使用,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结算业务,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转变结算方式,完善和扩大信用卡结算业务。
5、健全监督体系
即健全金融与社会两套监督体系。一、应着重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能力,同时建立金融同业间相互监督制度。重点是强化检查和处罚,可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处罚应高金额,能起到罚一警十的效果。二、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考虑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关系,其监督权应主要由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部门并联合社会审计机构去从严执行,对企业违犯现金管理规定也应处以重罚。同时,在企业内部应从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违犯现金管理规定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三、统一管理,相互配合。由人民银行统一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配合管理,相互协调,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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